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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381740451800Q/2016-07707 |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6年05月06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公政发〔2016〕21号 |
| 发布日期: | 2016年05月06日 |
| 索 引 号: | 11220381740451800Q/2016-07707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05月06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公政发〔2016〕21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5月06日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公主岭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也是影响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突出问题,特别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严重。为预防和解决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最大限度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企业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板和公示板,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二)排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重点围绕建筑、交通、水利、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排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日开工实名考勤,工资必须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每月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送工资表和考勤表。
(三)责令改正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对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工资表、考勤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将按上限进行行政处罚。
(四)处理处罚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对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罚,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复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
对全年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对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存在隐患的用人单位进行再次排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上报并研究解决方案,确保不发生因欠薪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每日施工实名考勤,发放工资要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3.建立健全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建设领域试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办法,施工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个人工资账户,按考勤表核实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1.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开发区、各园区、各工业集中区、各乡镇(街道)明确专门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每月向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表。发现欠薪隐患或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并做好防范工作。
2.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建设前,需持中标通知书或备案证等相关手续,到人社部门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持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住建部门在没有接到人社部门的书面通知时,不得允许项目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予以停工,已经完工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的,人社部门对其下达补存通知,逾期不补存的,由住建部门给予停工处理。
3.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4.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上报市政府。
(四)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罚力度。
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联发〔2012〕3号)和《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100号)文件精神,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市人社部门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市公安机关及时审查,认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查工作。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减、免、缓缴纳诉讼费,对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市政府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1.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2.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改部门不给予其新项目立项,土地部门不允许其参加新的地块招投标,住建部门不允许其参加新项目招投标,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按规定降低企业资质。
(六)做好日常维稳工作。
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充分发挥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高度重视因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争取及早发现,主动介入,妥善处理,对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群众性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处理。
(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按规定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由人社部门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住建部门批准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开工建设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由住建部门处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住建部门批准、建筑手续不全的开工建设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谁允许开工,谁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隶属于各开发区管辖的建设工程,所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各开发区受理和解决。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部门要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发生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或通过排查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隐患后,及时立案、及时受理,各相关部门之间积极配合,重大案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研究解决,依据事实、证据、法律和政策相关规定认真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附件:预防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