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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6-07679
分  类: 城市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2月14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16〕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2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6-07679 分  类: 城市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2月14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16〕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2月14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建设工程规划

审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6214

 

公主岭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主岭市城乡规划审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公主岭市城乡区域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主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公主岭市城乡区域内的规划审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接受管理,市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验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的内容:

  (一)对城乡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现场验线。验线内容:正负零、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

  (二)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巡查。

  (三)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内容:

  1.建筑平面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

  2.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建筑造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

  4.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点)、各类管线建设情况;

  5.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拆除及清理情况;

  6.建筑使用性质。

  第六条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

  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持放线报告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科室、测绘单位等部门验线。

  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别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巡查:

  1.建设工程基础阶段;

  2.主体阶段;

  3.外墙装饰阶段(外装饰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装饰材料的样品;城乡重要地段的建筑还应做装饰样板);

  4.室外附属工程阶段;

  5.管网走向、埋深等。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工地进行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给予配合。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需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临时设施,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竣工图,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合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吉建规〔20132号)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