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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5-01194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意见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15〕3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5-01194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意见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15〕3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1号)和《吉林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吉安委〔20157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强化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能力,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安,经市政府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议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安监部门职能定位

  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列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研究部署、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性或区域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时,必须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作为前置条件予以考虑,必须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项目的清除和治理,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安全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三、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健全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明属地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监管,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行业安全标准组织管理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并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情况;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每个网格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逐一明确属地监管、部门行业监管、专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具体责任人以及专业技术咨询指导专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管理和执法资源,做好本区域相关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时发现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市安监局要指导各地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措施。

  (三)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考核制度,市绩效考核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统计、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利用职权干预、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在监管过程中包庇、纵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的有关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必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六)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由市政府负责查处的事故,邀请检察院参加,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市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将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创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一)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加大执法频次,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2015年年末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年底前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责任事故挂牌督办制度,落实跟踪机制,对各地、各部门及各级各类开发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责任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和处理落到实处。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监督和指导各地、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及时指出和纠正发现的问题,通过发放执法建议书、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大层级监督力度。

  (三)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处罚的单位、处罚种类、处罚事由、违法整改情况等内容。同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发挥“12350”热线的作用,鼓励公众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借助媒体的监督作用,取得“查处一起、影响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四)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推动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进行安全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五、严格依法行政,大力规范执法行为

  (一)规范执法人员资格。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安全生产执法资格证或安全生产检查证后,持证上岗。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从事行政处罚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聘用的协助人员,可从事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二)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安监部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充分采集能够证明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做到证据确凿。   

  (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一步细化、量化处罚裁量权,严格限定并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查登记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文书案卷管理。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使用省里统一制样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使用执法文书,并在执法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文书、证据材料等整理入卷,规范保存。健全执法日常管理、行政处罚、举报投诉、事故查处等各类文书档案,分类保管,并严格履行档案的移交、登记、借阅、保管和销毁等手续。

  (五)严格处罚追究落实。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整改,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对不落实整改要求、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必须用铁的手腕进行查处,对违法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等措施,切实解决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严格控制结案条件,必须确保企业将违法行为改正或治理完毕后,才可以结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结案前应复查并出具复工与否的意见;当事人非法生产或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报请市政府予以取缔或关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依法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并受理后结案。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机制。构建市、乡镇(街道)、各级各类开发区、村(社区)四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2015年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和各级各类开发区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监管能力。对市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逐步调整,一是采取招录公务员办法,面向域外招聘2名煤矿等专业监管人员,解决市安监局无煤矿等高危行业专业监管人员问题;二是采取内部调剂的办法,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安全监管站(局)至少配备2名以上在编人员(在乡镇、街道站所和园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富余人员中调剂)并持证上岗;三是采取综合利用人员资源办法,各村(社区)治安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争取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级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二)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负有对领导干部培训职责的部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办公设施,统一着装检查执法,落实监管岗位津贴,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长效化提供支持和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