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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381740451800Q/2014-51888 |
| 分 类: | 林业;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4年11月05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公政办发〔2014〕52号 |
| 发布日期: | 2014年11月0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381740451800Q/2014-51888 | 分 类: | 林业;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11月05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公政办发〔2014〕52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11月05日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公主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公主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巩固我市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等各项工作,妥善处理森林火灾事故,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在原《公主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总结我市连续三十三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市森林防火体制现状进行充分评估调研,对原《预案》中与新形势下森林防火不相适应的环节进行修订制订。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公主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部门、各单位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更要做好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储备。
(4)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公主岭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森林火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四级。
1.5.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5.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5.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5.4 一般森林火灾(IV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工作机构职责
2.1 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65322部队、市人武部、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2.2.1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2)组织制定全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3)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并同时做好区域之外森林火灾的救援准备工作;
(4)及时掌握全市森林火灾灾情,组织实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5)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遇有火灾时,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65322部队:在发生火灾时,应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调度,积极参与扑火;
(3)市人武部:遇有火灾时,应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调度,组织民兵、预备役参与扑火;
(4)市林业局:遇有火灾时,落实具体扑救措施;
(5)市气象局:在进入春秋森林防火期间,应每天向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当天的气象信息及火险等级,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做到森林防火防患于未然,遇有火灾时,应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情况;
(6)市教育局:要做好所包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定期走访、检查、督促所包乡镇,并组织各中、小学校定期进行森林防火课教育;
(7)市广电局:要做好所包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定期走访、检查、督促所包乡镇,进入春秋森林防火期,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做到森林防火家喻户晓;
(8)市财政局:要做好所包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定期走访、检查、督促所包乡镇,遇有火灾时,负责火场所需物资供给和保障工作;
(9)市公安局:要做好所包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定期走访、检查、督促所包乡镇,遇有火灾时,配合森林公安大队进行案件查处工作;
(10)市民政局:包保各烈士陵园,定期走访、检查、督促各烈士陵园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灾后的灾民安置和救助工作;
(11)市交通局:要包保交通系统林地,定期走访、检查、督促交通系统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遇有火灾时,应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调度,保证运输畅通并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车辆;
(1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做好所包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定期走访、检查、督促所包乡镇,遇有火灾时,应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调度,负责提供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及药品、器械供应工作;
(13)市农业局:要包保果树农场等农场,定期走访、检查、督促果树农场等农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做好火灾后灾民生产自救工作;
(14)市水利局:包保水利系统林地,定期走访、检查、督促水利系统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遇有火灾时,应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调度,并快速就近利用国管水利工程设施为灭火提供水源;
(15)市法院:要做好所包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定期走访、检查、督促所包乡镇,发生火灾时,指导森林公安大队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
(16)市检察院:要做好所包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定期走访、检查、督促所包乡镇,发生火灾时,指导森林公安大队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
2.3 日常办事机构
2.3.1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事宜。
2.3.2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
(2)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信息监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指导并组织各基层责任单位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组织本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5)指导和协助各乡镇及各国有林场林木经营单位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6)汇总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7)承担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 前线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4.1 前线指挥部组成
前线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领导、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专业人员和事发地乡镇领导组成。
2.4.2 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综合调度。统一调度各类扑救力量,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协调落实通信联络保障、火场监测及部门之间协作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后勤保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依据专业人员对火灾发展趋势的分析和评估,筹备一定数量的应急资金并根据扑火人员数量、扑火装备投入情况,做好人员给养、扑火机具补充。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专业人员咨询。组织有关人员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的地势、气象、火灾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检查、监督有关乡镇贯彻落实市领导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行动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助事发乡镇解决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应急保障
3.1 通信信息保障
各乡镇必须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
3.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伍建设,同时重视义务扑火队等后备扑火力量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扑火力量平时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和培训。
3.3 物资保障
各乡镇、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具体储备标准为:甲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风力灭火机12台、灭火水枪30支、全套扑火服60套、组合工具10套、水泵2台、2号工具200把、GPS定位仪1部、手电筒20个;乙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风力灭火机8台、灭火水枪20支、全套扑火服40套、组合工具5套、水泵1台、2号工具150把、GPS定位仪1部、手电筒10个,上述每个单位必须备有一个不低于20平方米的物资储备库。
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不足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视火灾发生情况有权紧急调用其他单位的森林防火储备物资。
3.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制定的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106号)精神,备有足够应急储备资金,为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提供资金保障。
3.5 培训演练
3.5.1 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必须在春秋两季防期到来前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险自救常识。同时,督导并协助各村义务扑火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3.5.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内容进行培训和演练。
3.5.3 有关乡镇、国营林场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等相应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四、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火灾预防
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组建森林防火专业巡查队伍,加强对林区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森林火险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预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防期内每天必须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高火险天气等级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制定完善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发布预案》。
4.3 林火监测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瞭望员、巡护员、护林员、林政员机动灵活的工作特点,加大森林火情巡查的监督力度,以便及时发现火点进行火场火情监控。
4.4 火情信息报告
暸望员、巡护员、护林员、林政员发现森林火情后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林场森林防火调度员、电台员接报森林火情报告后1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至少每1小时续报一次,火情变化的重要转折点随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员、电台员接报森林火情报告后15分钟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至少每1小时续报一次,火情变化的重要转折点随时报告;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的火场信息员在随队抵达火场后要完整、准确向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及扑救情况,然后并至少每1小时续报一次火场情况,火情变化的重要转折点随时报告;多支扑火队共同扑火时,各队的火场信息员要随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火场前线指挥部信息组接到报告后要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及扑救情况。
五、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有关乡镇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控制火势的蔓延和扩大,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防火办公室的报告后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安排专人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事发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扑救行动的情况,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5.2 预案启动
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启动本预案,森林火灾发生的乡镇和事发单位同时启动本级《森林火灾扑救办法》;发生一般森林火灾(IV级)启动乡镇森林火灾事故扑救办法,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
5.3 火灾扑救
5.3.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本级《预案》实行扑火出动“三个梯队”制,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近调整,分批次下达出动命令,扑火战区及兵力配置遵循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主,驻军、民兵、义务扑火队等扑火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各甲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森林火灾扑救力量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二十家子镇半专业扑火队队员20人以上,扑救机具配备标准:风力灭火机12台、灭火水枪30支、全套扑火服60套、组合工具10套、2号工具200把、GPS定位仪1部、手电筒20个。
龙山乡半专业扑火队队员20人以上,扑救机具配备标准:风力灭火机12台、灭火水枪30支、全套扑火服60套、组合工具10套、2号工具200把、GPS定位仪1部、手电筒20个。
杨大城子镇半专业扑火队队员20人以上,扑救机具配备标准:风力灭火机12台、灭火水枪30支、全套扑火服60套、组合工具10套、2号工具200把、GPS定位仪1部、手电筒20个。
二十家子林场半专业扑火队队员20人以上,扑救机具配备标准:风力灭火机12台、灭火水枪30支、全套扑火服60套、组合工具10套、2号工具200把、GPS定位仪1部、手电筒20个。
和平林场半专业扑火队队员20人以上,扑救机具配备标准分别为:风力灭火机12台、灭火水枪30支、全套扑火服60套、组合工具10套、2号工具200把、GPS定位仪1部、手电筒20个。
杨大城子林场半专业扑火队队员20人以上,扑救机具配备标准:风力灭火机12台、灭火水枪30支、全套扑火服60套、组合工具10套、2号工具200把、GPS定位仪1部、手电筒20个。
7个森林防火乙级责任单位,每个单位12人以上,扑救机具配备标准分别为风力灭火机8台、灭火水枪20支、全套扑火服40套、组合工具5套、2号工具150把、手电筒10个。
扑火力量的动员和组织应遵守以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义务扑火队为辅的原则。组织动员后备扑火力量以驻军、民兵、预备役为主。
5.3.2 森林火灾发生后全市扑火工作战区划分、兵力配置及扑火队伍指标调动程序
(一)扑火作战区划分及兵力配置
1、南部半山区兵力配置
第一梯队由和平林场半专业扑火队20人,二十家子林场半专业扑火队20人,龙山乡半专业扑火队20人,二十家子镇半专业扑火队20人,共计80人组成。
第二梯队由龙山乡义务扑火队140人,二十家子镇义务扑火队180人,共计320人组成。
第三梯队由驻军65322部队200人,民兵预备役150人,共计350人组成。
2、中东西北部地区兵力配置
第一梯队由杨大城子林场半专业扑火队20人,毛城子林场义务扑火队20人,桑树台林场义务扑火队20人,范家屯林场义务扑火队20人,杨大城子镇政府半专业扑火队20人,共计100人组成。
第二梯队由玻璃城子镇义务扑火队20人,毛城子镇义务扑火队20人,双城堡镇义务扑火队20人,桑树台镇义务扑火队20人,杨大城子镇义务扑火队100人,共计180人组成。
第三梯队由民兵预备役300人组成。
(二)扑火队伍调动程序
在森林火灾符合本应急预案第一条四种条件之一,需要动用本应急预案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下列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第一梯队: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出动命令,调动第一梯队中的所有兵力赶赴火场。
第二梯队:在第一梯队80%到达火场,火势仍无法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全部或部分调动第二梯队。
第三梯队:在第一、第二梯队全部调往火场,火势还无法控制,并有酿成较大火灾危险,急需大量兵力补充的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协调调动第三梯队。
各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义务扑火队接到出动命令后,按有关标准出动兵力,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火场。
(三)各类扑火力量的调度
1、市级《应急预案》中第一、第二、第三梯队扑火力量除部队或人武部、预备役和第二梯队中跨乡镇配置的扑火队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启动《应急预案》命令外,由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安排直接调度。
2、各扑火作战区第一梯队力量全部到达火场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如在各作战区第一梯队人员全部投放完毕后,确认火场无法控制各乡镇则应立即启动第二梯队,第三梯队。
3、当相邻两乡镇同时发生火灾时,各梯队扑火力量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科学调度。
六、分级响应
发生森林火灾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该按照本预案第二章第四节第一条规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并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6.1 I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和重大森林火灾(Ⅱ级)时,经市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建前线指挥部,拟定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同时,立即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2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III级)时,经市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建前线指挥部,拟定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
6.3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IV级)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派专人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应急扑救行动。
七、扑火指挥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先由事发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再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领导靠前到位指挥。随着灾情的加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升,并适时调整指挥职能和人员组成,但要保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若干个扑救区域,按照火灾发生地最高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区域指挥员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驻岭部队指挥员在当地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扑救行动,其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火。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火场看守责任制。
八、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商请迅速建立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通信系统,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
九、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十、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林场、林内经营单位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十一、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乡镇、林场及林内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医疗队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乡镇和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十二、信息发布
(一)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信息由上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十三、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秩序。
十四、后期处置
14.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乡镇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等进行实地勘察,评估森林资源及其他损失情况。
14.2 社会救济
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及民政部门负责。
事发地乡镇和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好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的救助工作,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14.3 保险
建立扑火人员的人身保险制度。根据各保险机构开设的适合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及时理赔。
14.4 调查总结
市森林公安大队和森林派出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当地乡镇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派出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14.5 表彰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十五、附则
15.1 名词术语解释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是本预案特指的森林火灾分类,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订并负责解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5.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公主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