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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4-51874
分  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04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办发〔2014〕22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4-51874 分  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04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办发〔2014〕22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04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近年来,灾害性天气呈频发、多发的趋势,气象灾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推动我市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促进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提高基层整体防御气象灾害水平,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2年的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提升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处置能力。2015年对开展认证单位进行规范,全市认证工作规范面达到100%,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组织机构。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组成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证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应急准备认证具体工作的组织开展,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

  (二)制定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气象局和市应急办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指导和推动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认证工作。

  (三)成立专家队伍。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准备认证申报事宜进行技术指导和审查确认。

  三、职责分工和申报程序

  (一)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开展认证工作计划,组织做好认证申报工作。

  (二)鼓励社区、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等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向市认证管理办公室申报认证。

  (三)认证程序: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市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认证管理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汇总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向通过认证的单位颁发认证标志和证书。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应急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抓紧安排落实有关认证工作。

  (二)明确责任,抓紧启动。各乡镇(街道)要尽快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迅速启动认证工作。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为认证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要联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培训,明确认证工作的方法和步骤,推动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四)严格标准,规范运行。严格按照认证条件开展材料初审、调查评估、认证审核等工作,确保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于2014930日前,完成认证材料初报,确保2014年认证工作于1031日前全部完成。

  申报单位登录邮箱gzlqxzhyjzbrz163com(密码11111a)自行下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请表》,正确填写后于930日前上报市气象局。邮箱一并下载应急准备认证评分标准、各乡镇(街道)成立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文件样本和乡镇(街道)印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样本,并将本单位下发的两个文件与认证申请表一并报气象局备案。

  

  附件:公主岭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      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4

 

 

 

 

 

 

附件:

公主岭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各乡镇、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公主岭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重点为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其他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具体包括: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码头、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等;居民社区、小区、街道、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乡镇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六有”标准(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有信息员、有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值班的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乡镇有一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一名以上的气象信息员。

  (三)有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避难场所的容纳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要求地势较高、交通便利、钢混结构、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能抵御8级以上大风和40厘米以上积雪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袭击。医疗救治、电力供应、救灾物资有保障。避难场所醒目位置应挂置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制发的“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或设备,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市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电子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有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五)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电子显示屏等)。

  (六)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市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七)有面向群众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市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参加市、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或其他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认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方式:

  (一)书面申报。申报单位登录邮箱gzlqxzhyjzbrz163com(密码11111a),自行下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请表》、应急准备认证评分标准、各乡镇成立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文件样本、乡镇印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样本,按要求填写加盖公章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气象局。

  (二)市气象局收到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的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三)申报单位关于成立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文件和乡镇印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文件报市气象局备案。

  第十条 材料初审。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市气象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市气象认证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认证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考核方式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帐、实地察看等方式,按照《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得分95以上(含95分,满分100分)的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市气象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审核验收。凡通过认证达标的单位,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颁发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适时颁发标志和证书。

  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监督,市认证管理办公室随时接收社会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七章 认证复审

 

  第十六条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标志和证书之日起生效。在认证失效前六个月,市气象认证管理办公室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市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评估标准,对其认证单位进行指导。

 

第八章 认证吊销

 

  第十七条 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后不再申请重新认证,市气象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