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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4-51859
分  类: 电子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17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4-51859 分  类: 电子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17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17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大岭汽车物流产业园区筹备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特色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推进政府工作效能提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经2014116日市政府十七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向市政府行文事项。各单位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单位“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凡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凡属市政府主管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报主管单位办理。各单位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可以与有关单位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行文或经市政府办公室转办。

  各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的事项,原则上一律采用正式公文报送,使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具体格式见附件)。  二、规范向市政府行文程序。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应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要附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复印件。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因未按正常渠道报送而贻误工作的,由报文单位负责。

  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或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的公文,凡涉及其他单位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市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会签报市政府。经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协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单位倾向性意见,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三、规范公文办理时限。各单位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办理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单位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填写在“市政府公文处理专用单”的“注办栏”里,要写明主要措施(或工作计划)、办结情况(或阶段性成果),根据实际需要可另行文报送。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对市政府办公室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办理时限一般确定为特急件3日内办毕,急件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件不超过10日。

  各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单位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单位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单位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规范市政府发文要求。凡是市政府发文(含批转)事项,一律由市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做文字数字核准,由主管市长把关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或转发的公文,由报送单位按规定起草代拟稿,说明发文的缘由、依据,并将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的发文,如需翻印或转发,一律由有关对口单位办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不予翻印或转发。 

  附件: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具体格式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41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