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5756198045K/2022-26815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二道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4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二道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长二应急罚〔2022〕01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27日 |
索引号: | 11220105756198045K/2022-26815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二道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4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二道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长二应急罚〔2022〕01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27日 |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在罐区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盛京银行长春东盛支行,账号12120401020000003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二道区人民政府或者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应急管理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