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56977751205/2025-08924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07日 |
| 标 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长二人社监罚字[2025]第004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08日 |
| 索引号: | 112201056977751205/2025-08924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07日 |
| 标 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长二人社监罚字[2025]第004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08日 |
长二人社监罚字[2025]第004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观汐唯景(长春)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二道区四通路1588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二人社监令字[2025]第033号进行改正即未支付拖欠观汐唯景项目宋国龙等108人农民工工资,合计1123980元。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