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56977751205/2025-04652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13日 |
标 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长二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14日 |
索引号: | 112201056977751205/2025-04652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13日 |
标 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长二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14日 |
长二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观汐唯景(长春)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御景名都B区21-1\2\3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长二人社监令字[2025]第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进行整改。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规定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决定对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单位(人)。
初审:张若楠 复审:冷滨 终审:李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