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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5013828130A/2024-03861
分  类: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公告
发文机关: 二道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标      题: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索引号: 11220105013828130A/2024-03861 分  类: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公告
发文机关: 二道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标  题: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二)补贴对象: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养老机构。

(三)补贴内容和标准: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260元标准给予综合运营补贴。

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

(一)政策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二)补贴对象: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养老机构。

(三)补贴内容和标准: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城乡特困供养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按照自理程度(自理、半自理、失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200300元入住机构补贴。

三、税费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2212号)

(二)扶持对象: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

(三)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1、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除外。

  3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

四、土地扶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二)扶持对象: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

  (三)扶持政策措施内容:1、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社会力量举办的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2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五、医养结合政策

(一)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二)扶持对象: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

  (三)扶持政策措施内容:1、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结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中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床位闲置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康复型、护理型等医养融合机构;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为老年人养老就医提供便捷服务。

  2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开展养老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对口支援、开通老年人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合作共建关系、组织医生定期上门巡诊。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创建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医疗服务集团,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等健康养老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制度,为特殊和困难老人提供持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3提升老年人康复照护能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引入专业康复治疗机构,配备康复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广泛开展康复护理、康复训练等专业化服务。完善现行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新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努力提升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康复护理服务能力。

六、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

(一)政策依据:《关于对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实施一次性奖补的通知》(长民规20213号)

(二)奖补对象:依法备案登记,并依法设立医疗机构的民办养老机构和由医疗机构举办依法完成民政备案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

(三)奖补内容和标准:1、对医疗机构护理站、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2万元;2、对医疗机构为护理中心、综合门诊、专科门诊、护理院、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5万元;3、对医疗机构为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养老机构设置同一奖补级别医疗机构,只享受一次补贴;设置多个奖补级别医疗机构,按最高标准发放奖补;再升级建设高奖级别医疗机构的,按高标准补差。

七、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8〕56号)、《吉林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项目实施方案》(吉民发〔2018〕72号)

(二)补贴对象:政府投资兴办(含公建民营)和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三)补贴内容和标准:养老机构是综合责任保险的缴费主体, 应按整年缴纳保费,续保时按费率调整机制确定。2020年度起投保保费为140 //12个月期限),省级财政对标准保费给予80元补贴,即 80 //年。

七、人才培养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长民规2023〕13号)

(二)奖补对象:在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安全规范达标的养老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且与入职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护理人员。

(三)补贴内容和标准:1、毕业生入职奖励20241月起,对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三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1万元、专科(高等、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8000元、中专(中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奖励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发放。入职时间以由所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不满整年则不予发放一次性入职奖励。

2、困难群体入职奖励对脱贫人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留守妇女及其他困难群体到养老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补贴。每人给予3000元入职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每年发放1000元。入职时间以由所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不满整年则不予发放困难群体入职奖励。

3、岗位补贴:对在同一养老机构专职并连续从事护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是否连续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等一线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综合认定。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从第4年开始,每月补贴100元,之后每满一年增加50元,个人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个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入职时间以所属机构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从被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补贴,因个人原因停止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从次日起停发补贴。

4、技能等级奖励对通过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鉴定(认定),获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员,按照获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技能等级奖励。对已领取技能等级补贴或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不再重复发放技能等级奖励。对学徒工和实行岗位聘任制的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奖励补贴标准和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和筹措。对获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护理人员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 元、3000 元的一次性技能等级奖励。

八、社会合作敬老餐厅奖补

(一)政策依据:《长春市敬老餐厅管理办法(试行)》(长民规2023〕2号)、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敬老餐厅考核细则(试行)》

(二)奖补对象:社会合作敬老餐厅。

(三)奖补内容和标准:区级民政部门按照评估结果对考核合格的社会合作敬老餐厅给予一定金额的运营奖补,服务人次考核补贴占服务奖补资金的80%,服务质量补贴占服务奖补资金的20%。

九、其他政策

(一)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2212号)

(二)扶持对象: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扶持政策措施内容: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在其登记民政部门管理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区域内增设营业场所实行“一照多址”,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