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科室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我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及时交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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