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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55711253848/2024-0970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二道区长青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标      题: 长青街道青硕社区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二道区长青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索引号: 112201055711253848/2024-0970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二道区长青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标  题: 长青街道青硕社区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二道区长青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长青街道青硕社区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财政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长青街道青硕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二条 青硕社区财务管理实行社区报账,长青街道社区财务核算中心(与长青街道财政审计科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

第三条 严格按照“居财街管、两级审核”的管理原则,社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统筹安排使用。

三、社区财务核算中心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财政财务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社区设报账员一名,负责记社区的收支情况。社区设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社区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管理和监督社区固定资产使用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收入管理

第七条 各项收入由街道财政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开设和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法定账目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及期限。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规范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五、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必须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坚持专款专用。社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按经费来源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坚持集体研究与上报审批的原则。社区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报账员交街道社区财务核算中心复核后上报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内以及日常支出,由社区自己决定;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支出,须由社区支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支出;非日常支出

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需由社区三委班子成员研究决定后报告街道分管社区领导;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社区支委会讨论支出外,需通过街道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后方可支出,否则街道财政科不予以支出。

六、财务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社区提报、核算中心复核、领导审批、核算中心结算的工作流程,实行“联审会签”制度。票据报销必须用专门的粘贴用纸,经办人、报账员、社区主任、社区监督委员会签字后由财务科长复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最后交由街道社区财务核算中心处理。

第十六条 票据报销凭证内容应填写齐全(如日期、单位名称、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大小写金额一致等),同时还须有税务监制章和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其中,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青硕社区居民委员会,吉林省地税发票一律采用机打发票。

第十七条 以工资单形式作为票据的,须有制单人、领导审核签字、收款人签字或银行代发清单方可报销。

七、现金、支票领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社区报账员凭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到街道社区财务核算中心报销。

第十九条 购置物品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

支出必须使用转账支票。

第二十条 对于1000元以内而又不能转账的业务支出,开完现金支票到银行承兑后,转入收款人账号,并附收款人进款凭证或收款人签字按手印的清单。

八、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规范管理和使用各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项结报,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社区对重大支出项目(包括专项支出项目、基建项目支出等),由社区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九、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社区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变卖需报财政科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固定资产年度清查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借、私占公物。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各种资产、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变价出售、报废或其他原因发生的产权变更,须经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方可做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十、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区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一式三份,承租人、社区、街道社区财务核算中心各一份,并同办事处统一监证。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经营合同兑现率。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重新签订后,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主动上交街道社区财务核算中心。对未按规定程度办理监证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社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法、承包指标,须经过街道社区财务核算中心与办事处领导共同审查、通过方可执行。

十一、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开出的票据收到的现金及支票必须到社区财务核算中心办理入账手续,不允许私设账外小金库。如私自隐匿、截留款额不入账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和社区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出具票据作废,必须三联完整,并注明作废字样。如缺收据联的,票据使用社区负责人应查清原因,写书面证明交社区财务核算中心申请作废。

第三十三条 票据必须顺号使用,使用结束后由科室负责人在票据封面上审查签名。

第三十四条 遇有票据撕页、遗失现象,由保管人或领用人找出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按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会计监督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支票、支付密码与印鉴必须做到会计、出纳分开保管,两人经办。社区法人章由社区保管,社区财务专用章由街道社区财务核算中心保管。

第三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除了要按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日常审核外,还有对所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七条  坚持资金管理“五不准”:1不准为外单位及个人提供经济担保;2不准将单位资金借给外单位和个人;3不准将单位账户租借给外单位及个人所有;4不准私设账外账(小金库);(5不准“白条子抵库或私自挪用现金、长期借用公款”。

十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必须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已产生的会计档案要及时归档立卷,对符合一教或销毁年限的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登记造册,报请区档案局批准后办理移交或销毁。

十四、处罚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部结算未使用规定的票据或者无据收款的;

(二)未按照规定批准开支的;

(三)擅自决定向银行或者外单位举债的;

(四)擅自决定将单位的资金向外借出的;

(五)擅自决定减免应收款项的;

(六)未妥善保管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的;

(七)未按照规定变卖或者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和物资的;

(八)侵占、挪用单位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的; 

(十)妨碍、阻挠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一)非法向下属单位收费、摊派、集资或者平调资产的;

(十二)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五、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