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5K093958767/2023-4286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24日 |
标 题: | 丰泰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索引号: | 11220105K093958767/2023-4286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24日 |
标 题: | 丰泰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丰泰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居民自治是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为了保障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和居民公约,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社区居民意见基础上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干部群众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居民会议授权决定。
第七条 经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主要由居民代表、社区“两委”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小组长和本社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由各居民小组推选五至六名代表。撤换、补选居民代表,由原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 居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居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权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讨论制定本辖区社区建设的长远规划、居民公约、社区办理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方案、社区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社区服务的发展方案;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居民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居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居规民约,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居民小组和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且不得与居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要以维护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和民主权利为前提,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循“四议两公开”(即:居党支部会提议、居“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居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相关资料要及时存档。
第三章 社区居委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镇政府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居民自治。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社区居民议事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社区治安管理制度等各项自治制度。
(五)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六)设立社区公开栏和居民意见箱。社区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财务收支情况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居民意见箱由居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意见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宣读。社区“两委”会要重视居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社区公开栏上公开。
第四章 社区干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干部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镇党委、政府的指导,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份内工作和临时交办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居民义务,不准做特殊居民,不准侵占居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权谋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七条 建立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半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社区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八条 实行社区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社区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社区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社区干部。
第十九条 建立社区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个人工作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居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社区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社区干部的评先选优直接挂钩。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居民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社区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社区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社区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干部工作的,按程序进行罢免、劝辞。发现社区干部有违法失职行为,应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便利、居容居貌整洁、居风民风和谐”的标准,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努力改善本社区人居环境。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员,成立志愿服务队,以便民利民、发展经济为宗旨,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队在社区“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庭院卫生、街道巷道、文化广场、社区活动场所等领域要做好日常保洁和定期清理整顿,以全域无垃圾为目标,确保环境优美。
第二十三条 为了积极推进本居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居民义务出工,用于本居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居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广大居民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社区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经社区“两委”同意,必要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并呈报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区财务实行民主主管理,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社区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办公经费、专项活动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社区“两委”提出方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维护本社区社会秩序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居民委员会设立综合治理办公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居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社区内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问题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社区暂住人员,应向社区综治办报告,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