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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50138283179/2024-05826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东站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8日
标      题: 东站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8日
索引号: 112201050138283179/2024-05826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东站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8日
标  题: 东站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8日
                                     东站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规范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中使用本系统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用语,按照国家、省、市统一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按照省、市统一的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管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逐渐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

二、推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本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要求,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按照规定的音像记录适用范围,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对执法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重点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执法类别和环节制作音像记录示范视频,推广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音像记录。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明确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比例、数量以及标准,设立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四、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要设立执法档案管理场所,按照国家、省档案管理要求,加强执法案卷归档、使用和管理。要依法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于专用存储设备或系统中,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