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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5MB1800907P/2014-06386
分  类: 长二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二道区政数局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对取缔营运后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救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二府办发[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105MB1800907P/2014-06386 分  类: 长二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二道区政数局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对取缔营运后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救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二府办发[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03日

关于印发《关于对取缔营运后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救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二府办发[2014]2号


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长春国际物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关于对取缔营运后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救助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

 

 

 

关于对取缔营运后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救助的指导意见

 

    为妥善解决好取缔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后残疾人就业问题及生活中的困难,根据长府办发[2013]3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取缔营运后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救助的指导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安置就业
    一是对各街、镇、开发区长期从事营运,具有机动三轮车合法牌照的下肢残疾人给予扶持,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岗位。
    二是市、区两级开发公益性岗位时,结合实际,将取缔营运后的残疾人纳入招聘范围。
    三是鼓励和支持福利企业安置取缔营运后的残疾人就业。对新安置并与就业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为一年。
    四是落实贫困残疾人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政策。凡残疾人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可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积累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依照长人社[2011]78号及长就[2012]11号文件执行。

二、鼓励扶持自助创业

取缔营运后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本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依照长创字〔2010〕7号文件执行,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的物资或设备扶持。

三、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

一是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的分类施保由原来上浮25%的标准提高到50%。三是对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分类施保待遇。

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一是资助子女就学。为新考入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本科3000元、大专2000元、中专(高中)1000元的一次性扶残助学金。二是优先解决残疾人住房困难。新建廉租房活或城市保障性住房分配时,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并对重度肢体残疾人在楼层上给予低矮楼层照顾。

五、加大慈善救助力度

    一是对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待遇的残疾人家庭,符合慈善救助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市、区慈善会申请应急救助。二是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当年考入高中,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可以向区慈善会申请慈善助学项目。

六、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镇、开发区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本辖区内取缔营运后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就业、创业、住房、助学、就医等工作。针对取缔机动三轮车营运后缠访、闹访的人员,按照《信访条例》、《长春市公安局关于依法规范信访行为的公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