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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5MB1800907P/2021-03237
分  类: 房屋征收与补偿 ; 决定;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标      题: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长二府征[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105MB1800907P/2021-03237 分  类: 房屋征收与补偿 ; 决定;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标      题: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长二府征[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
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棚改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长二府征【2021】4号
  经论证,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棚改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属性,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棚改项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东起东环城路、西至亨达街(部分到新荣街)、南起河东路(部分到兴发路)、北至东荣大路。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拟签约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7日。
  七、搬迁期限:以通知为准。
  八、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办电话:0431-80781002
  特此公告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
  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棚改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第4号
  经论证,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棚改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属性,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棚改项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东起东环城路、西至亨达街(部分到新荣街)、南起河东路(部分到兴发路)、北至东荣大路。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拟签约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7日。
  七、搬迁期限:以通知为准。
  八、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办公电话:0431-80781002
  特此公告。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