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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5K09395729M/2020-11127
分  类: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标      题: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长二府征【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105K09395729M/2020-11127 分  类: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标      题: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长二府征【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

 

长二府征【2020】12号

 

     经论证,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属性,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临河街(西绿安街),西至伊通河,南自吉林大路,北止四通路(详见滨河东区地块《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拟签约期限: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

 

      被征收人在拟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比例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90%(含90%),协议生效。

 

      七、搬迁期限:以通知为准

 

      八、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