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220100013885047Q/2025-02628 |
分 类: | 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德惠市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5日 |
标 题: | 德惠市气象局关于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5日 |
索引号: | 12220100013885047Q/2025-02628 | 分 类: | 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德惠市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5日 |
标 题: | 德惠市气象局关于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5日 |
一、本公告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二、《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相关规划,应在规划编制中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编制单位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单位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在规划编制完成前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气象主管机构评审。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当对《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相关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单位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在开工建设前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气象主管机构评审。
四、产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对进入该区域的项目,除火电、化工、易燃易爆等涉及安全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或属于特殊工程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其余项目直接适用区域评估成果,不再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所使用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可靠性,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等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论证、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等行为,德惠市气象部门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联系方式:德惠市气象局应急减灾科 0431-8727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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