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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100013885047Q/2023-43077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德惠市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7日
标      题: 德惠市气象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7日
索引号: 12220100013885047Q/2023-43077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德惠市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7日
标  题: 德惠市气象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7日

德惠市气象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首违不罚”

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及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设施;

(四)承载或者运行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系统等设施;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六)高层建筑、文物建筑、重大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七)根据具体地质、气象条件、设备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需要加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八)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2

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未进行年度安全检测,且未发生防雷安全事故的。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正)》 (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及储存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在四月底前完成检测。

 

3

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发布)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5.《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4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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