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惠市松花江2022年河道
采砂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松花江2022年河道采砂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德惠市松花江2022年河道采砂监管实施方案
为合理有序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河湖函[2021]5号)要求,结合我市河道采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道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合理配置。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公开拍卖,公平竞争,高价中标,先批后采,强化监管。
二、组织形式
采砂监管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等部门及采区所在乡(镇)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缜密实施,协助市水利局做好河道采砂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能,积极推进河道采砂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加强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采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 宏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牟兆彬 市委常委、副市长
顾 民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德勇 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世山 市水利局局长
刘 旭 市财政局局长
张永恒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于连江 市林业局局长
李国峰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局长
李凤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范 卜 市司法局局长
孟晓东 市税务局局长
郭柏臣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邹良辉 市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
李维敏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王柏林 岔路口镇党委书记
孙学伟 朝阳乡党委书记
乔金武 松花江镇党委书记
刁洪成 菜园子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王世山兼任。
三、责任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河道采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监管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给中拍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水利政策法规对采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为本次河道采砂日常监管提供资金保障。所需经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
市公安局:发挥河道警长作用,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处超载超限等违法问题,尤其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涉案船只、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对采运砂船进行行业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航行的采砂船舶及无证驾驶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车辆。
市自然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砂石堆放、运输道路用地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采砂码头周边林地、湿地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砂石堆放、运输道路是否占用林地、湿地等进行审核监督,依法打击非法占用、破坏林地湿地行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在开采过程中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对采砂实施监督管理。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采砂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监管不力问题进行追究问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或充当“保护伞”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采砂经营相关手续,加强砂石市场监督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对采砂监督管理提供司法保障,并进行政策、法律把关。
市税务局:负责对采砂企业依法进行税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乡镇政府及部门及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和采运监管。
各乡(镇):负责组织村屯干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为砂石开采、运输创造良好环境;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河道采砂有关工作。
四、可采区及标段划分
根据《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核定的可采区数量,已于2021年分两个标段公开拍卖2021-2022年的开采砂石量,2022年度可采砂石总量57.11万m³。具体情况如下:
标段一:2022年度可采砂石总量23.5万m³。
标段二:2022年度可采砂石总量33.61万m³。
五、可采期
(一)可采期为:每年汛前的4月15日至6月30日和汛后的9月1日至10月31日。采砂船只的作业时间为可采期内的5:00-19:00,其余时间禁止作业。
(二)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期为禁采期。特殊规定需禁采的时期,由县级及以上行业部门根据辖区河流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下达禁采时段。
六、加强采砂管理
(一)强化审查审批
买受人要在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之前,设立覆盖采区、进出场路口、临时堆砂区的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统一制式,须实现采砂船只、车辆、设备等作业区域全覆盖,能够清晰识别船只编号、车牌号码、采砂作业区起始点标识等要求,并完成与省级河长制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无法完成对接工作的,不予发证;要提交开采区域及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路线、弃料处理、度汛措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保障等实施性开采计划,方可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买受人不得将河道采砂权擅自转卖、发包、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否则,市水利局将取消中拍方的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二)加强监督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配合、联合监管”的管理体制。采砂企业要按照“双控”(采砂总量控制、船只数量控制)和“五定”(定开采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砂作业,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数量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个人失信档案,坚决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违法采砂企业。
1. 临时堆砂场和运输路线管理
严格实行临时堆砂场和运输道路管理。临时堆砂场和运输道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湿地,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林业局出具审查的场地和路线执行。中拍方要严格遵照执行,任何采砂企业不得擅自更改。临时堆砂场要有具备资质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防洪评价,通过专家评审,并经省水利厅批复。
2. 严控采砂船舶
每个可采区采砂船舶数量由年度开采总量、运距及船舶型号决定,决不允许私自增加采砂船舶,所有采砂船舶统一喷字编号,且由采砂企业自行安装GPS定位系统。任何船舶不得在禁采区和保留区滞留。禁采期船舶按照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停靠,不准擅自离开,所有作业机具及时撤离现场。
3. 严控采砂行为
中拍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计划,分层、分部位均匀作业,禁止乱挖深坑或者掏窖挖洞,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所采砂石要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采砂行为如违反《河道管理条例》或相关文件要求,按相关规定给与处罚,罚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合同。
4. 做好旁站式监管
市水利局应安排必要值守人员,通过视频影像对采区作业进行远程“旁站式”监管。要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完善巡查内容,真实填写巡查记录。
5. 智能化科学管控
采砂企业实施采砂、上料、堆放及运输必须在智能监控管理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智能监管。采砂企业要保护好采砂智能监控设施设备,如遇损坏情况,应及时停止采砂和运砂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砂企业自行负责。各采砂企业要主动纳税,税务部门要每月查验一次,确保应收尽收。
6. 发挥河长制作用
建立以河长制为核心的采砂监管责任体系,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监管河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定期巡查制度。
7. 明确部门责任
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及采区所在乡(镇)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要求,落实监管机构、明确责任人,加大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密度,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应急预警、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8. 做好环境保护
按照河长制“清四乱”要求,岸边不能存在影响环境和行洪安全的障碍物或构筑物,砂厂管理房要建成统一模式的轮式集装箱房,随时可以拖走。厕所要设立封闭式可回收污物的简易厕所,要远离江边。在采砂和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破损、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及在河道中倾倒垃圾的采砂企业,由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9. 强化安全管理
买受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有参与生产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并配备专职安全员,确保生产安全、度汛安全和运输安全。
10. 强化源头治理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配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砂厂区域。
11. 取消经营权
中拍方如有违反国家、省、长春市有关采砂之规定的,特别是超范围开采、超深度开采、超时限开采、超量开采,不按规划要求实施开采行为的;擅自更改运输路线、超载超限,屡罚不改的;擅自改变临时堆砂场位置、扩大临时堆砂场面积的;破坏林地、湿地、耕地的,视情节,终止经营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标的重新组织拍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河道修复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加大德惠市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实施的必要性及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宣传力度,确保我市河道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增强社会公众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理解和认同,营造良好环境氛围,积极引导群众支持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二)对照问题举一反三,落实生态修复措施
按照水利部批复的《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文件要求,举一反三,抓好生态修复工作。
1.妥善处理废弃或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对过期砂场废弃或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进行妥善处置,发布清理公告,对无人认领、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也要采取切割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随意堆放,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2.做好河道采砂点的生态修复。筛分出来的河流石需按要求摊平回填至河道开采区域,做好生态红线图斑以外的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工作,对河道采砂挖掘砂坑、坑槽进行回填、平整,因地制宜做好边滩种树复绿,恢复河道生态环境,使修复点实现绿化、美化、彩化,建成当地群众旅游休闲的好地方。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对合法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管流程,严禁超许可开采、超范围开采,督促砂场业主落实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措施。在采砂许可到期后,要督促砂场业主撤离采砂设备、清运废弃砂石,清除弃渣废料,平整堆体、坑槽,对破坏的河道植被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四)明确责任,强化问责。
确认修复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协调解决辖区重点河段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各阶段工作遇到的问题。水利局负责督查重点河段河道图斑生态修复工作,对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市政府实施问责。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市水利局对管辖范围的河道采砂存在的图斑进行核查,修复方案、存在问题、推进措施、工作总结、生态修复清单及时报市政府。属地政府将河道生态修复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修复方案、工作总结报市水利局。
八、特别提示
1.中拍方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市水利局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在开采和运输过程中,如遇枯水期、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市水利局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3.可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不易被发现的禁采条件,中拍方人应遵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且不得以此为条件向市水利局提出退款、索赔或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九、恢复验收
开采权到期后,中拍方必须按照市水利局工作要求及时限自行无偿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和采砂作业相关各类设施设备,并恢复河道原貌,申请验收。中拍方不按要求及时限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按时按要求完成拍卖任务。
(二)归档立卷,备检备查
市水利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河道采砂文件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及时对各种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检查。
(三)执纪问责,严肃纪律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河道采砂。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河道采砂、人为设置障碍的,阻挠、妨碍河道采砂管理行政执法的,不履行监管职责,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河道采砂监管资金
市财政局按照采砂管理实际需要,经财政审核后列入预算,专项用于河道执法巡查、河道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和设备运行维护等支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