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20〕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德惠市重大水体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水体污染突发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减少由水体污染突发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5)《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本、环境保护令第39号);
(8)《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手册》;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10)《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3月17日);
(11)《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吉环办字〔2012〕8号);
(12)《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环建字〔2013〕9号);
(13)《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5〕72号);
(14)《危险化学品名录〔2019〕》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18)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德惠市境内和涉及的跨市界的各种水体功能的江(河)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等,由于单位或个人活动与行为、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污染物质进入水体,危害各种水体的使用功能,造成水体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根据水污染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 100 人以上;
(2)因水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使社会安定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3)因水污染可能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种生存环 境遭受严重破坏;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5)其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水污染事件。
1.4.2 重大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导致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因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可能使区域生态功能较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较严重破坏;
(4)重要河流、水库发生大面积水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安全供水;
(5)跨省重要河流、水库发生大范围水污染,或可能导致跨省界影响水污染事件。
1.4.3 较大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导致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 50 人以下;
(2)因水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 一般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发生 3 人以下死亡;
(2)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应急预案联动说明
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首先启动企业制定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相关流域应急预案,若事态较严重,危险化学品等泄漏物已进入外环境水体,报告市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供水安全,最大程度减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危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2)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加强监测,对德惠市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对跨地级市界河、重点河段监测,做到尽早发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水污染事件的影响。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充分发挥环保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坚持依法行政,工作到位不越位的原则。水污染事件属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牵头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协同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报告、通报和参与决策等配合工作,以减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危害。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与各乡(镇)、街和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不断完善水污染联防工作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其应急功能。
第二章 区域概况
2.1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概况
德惠市备用水水源为朱家湾备用水水源地,该水源地确定7号、11号、16号、17号、18号等5眼井作为应急备用水源井。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德惠市朱家湾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039km2,二级保护区面积2.28km2,准保护区面积6.47km2。
一级保护区:以井为中心,以50m为半径,单井面积7850m2,总面积为0.039km2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以井为中心,以500m为半径,总面积为2.28km2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界线向上游1725m为界,下游200-300m划为备用水源准保护区。
2.2 德惠市主要功能水体情况
德惠市境内主要流经水体为松花江、饮马河、伊通河、雾开河和干雾海河。2019年度,德惠市流域各水体功能情况如下:
第二松花江的松花江村断面、乌金屯大桥断面的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标准,水质类别为Ⅲ类,水质良好。
饮马河的刘珍屯断面水质类别为劣Ⅴ类,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年均值超标1.41倍,饮马河水质已经受到了沿岸县(市)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水质状况较差。
伊通河的保龙桥断面类别为劣Ⅴ类,主要超标项目有: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年均值依次超标1.71倍和0.10倍。
雾开河的十三家子大桥断面类别为劣Ⅴ类,超标的项目有: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年均值依次超标2.23倍、1.15倍和0.13倍。
干雾海河双山子大桥断面类别为劣Ⅴ类,超标的项目有: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年均值依次超标1.21倍、0.62倍和0.02倍。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组织应对德惠市水污染事件,德惠市成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作为市水体污染应急处置的领导、决策临时部门,组织、协调、指挥本市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处置的辅助机构、应急处置后重建恢复机构等指挥统一在上述机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
3.1 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武装部、市消防大队、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水污染事故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导精神,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职责;
(2)统一领导我市应对水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水污染事故的应对机制;
(3)做好应急监测和监督工作,组织应急支援;
(4)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审查事故或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5)向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水污染事故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6)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水利系统的应急救援任务。
3.2 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1)接收上级部门水污染应急处置命令、指示及水污染事件的有关通报,接收事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水污染事件报告。
(2)综合协调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负责现场调查;传达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指导下级部门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处置过程记录,对应急行动结果进行评估,编制水污染应急处置的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文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意见。负责组织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种保障。
3.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10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现场监测组、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与防疫组、善后处置组、社会救助组、应急宣传组。
3.3.1 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装部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扩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3.2 应急现场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水文水源勘测站、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水体污染应急监测预案的制订,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等工作。
3.3.3 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应由市应急指挥部门征集的全市环保系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专家组。
主要职责:
(1)指导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区水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对水污染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指导各应急部门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的评价分析工作。
3.3.4 应急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工信局负责。
主要职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水污染事故处理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建立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库,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3.3.5 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理及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确认人员伤亡情况。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3.3.6 工程抢险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等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在现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加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3.3.7 医疗救护与防疫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负责贮备重点急救药物。
3.3.8 善后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主要职责是: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污染物收集与处理,或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指定专门处置单位。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3.3.9 社会救助组
由市民政部局等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是:做好国内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等。
3.3.10 应急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
(2)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3.4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调保障应急机制;组建水污染事故应急队伍,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调查等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负责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好水质变化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市武装部:协调驻德惠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等应急抢险工作,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的扩大;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突发水污染事故引发渔业、水产品污染的应急处理;配合制定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参与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度相应水资源。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及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
市应急局:参与危险化学品引发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化肥等引发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农作物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工作。
市工信局:参与因工业污染引发的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中通讯、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参加抢险救援、警戒、保安等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员疏散;对涉嫌犯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
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为临时避难场所提供物资,协助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及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因建设施工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市城区内突发水污染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畜牧局:负责突发水污染事故引发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应急处理;对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家畜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粮食局:在应急供水状态下,负责组织储存、调运桶(瓶)装饮用水。负责应急处置物资储备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水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媒体采访工作。
市文广旅局:负责事故现场及事后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媒体的采访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市水文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中的水文监测;提供流域水文资料,发布水情通报,做好水量预测预报工作。
各乡(镇)、街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主要做好现场保护、伤员急救、社会稳定、信息报告和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第四章 信息来源报送及处理
4.1 信息来源
水污染事故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及其下属单位上报水污染事件。主要是通过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包括:河流水文(水位)站、水库站等测验数据异常;入河排污口监测异常;水库或河流发现有大面积死鱼、死鸭,水体颜色变化明显等异常现象;
(2)由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或上游市通报的水污染事件;
(3)由市交通局、市应急局等涉水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4)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水污染事件;
(5)其他发现、涉及、经历水污染事件的人员报告。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各方上报的水污染事故后,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并预测事故后果,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在确认为较大及以上的水污染事故后,除需对事故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向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人民政府报告。
4.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确认为较大及以上的水污染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响应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简单报告,随后立即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水污染事故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水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水污染事故分级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1.1 响应范围
(一)当发生以下水污染事故时,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积极应对,按照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监测调查,并按规定报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1)在德惠市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事故的;
(2)在跨设区的市界河流或德惠市直管水库水域发生较大水污染事故的。
(二)松花江流域发生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污染事故调查,并按规定报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三)当发生其它较大或一般水污染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至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
5.1.2 响应流程
德惠市主要风险源由辖区内各企业风险源(固定源)及流动源(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组成。
市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接报人根据了解的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等级,提出拟处理意见,呈报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2)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根据初步判断启动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分级响应标准应急响应,提出应急措施,启动必要的应急预案。同时上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及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确认响应结束时机,并下达应急响应结束命令。
5.2 先期处置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分局,并采取先期处理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主要做好现场保护、伤员急救、社会稳定、信息报告和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各通信公司负责保障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信联络畅通。
5.3 应急措施
5.3.1 应急响应行动
(1)一般水污染事故(Ⅳ)级响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由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德惠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向长春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德惠市水污染应急处置指挥部保持与现场应急处置办公室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德惠市水污染应急现场处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立即派出相应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请求德惠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
德惠市水污染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向长春市人民政府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水污染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水污染事故响应
发生Ⅲ级、Ⅱ级、Ⅰ级水污染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指挥部采取Ⅳ级响应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逐级向长春市、吉林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报告突发水污染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并请求启动高级别预案,且服从长春市、吉林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5.3.2 应急处置预案
(1)若辖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造成水体污染,首先启动企业制定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堵漏、拦截等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等泄漏物进入水体,若事态较严重,危险化学品等泄漏物已进入外环境水体,启动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采取拦截、收集等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
(2)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侧翻等事故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水体污染,首先启动企业制定的运输车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堵漏、拦截等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等泄漏物进入水体,若事态较严重,危险化学品等泄漏物已进入外环境水体,启动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采取拦截、收集等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
(3)若辖区内农药、石油类运输车辆发生侧翻等事故导致农药、石油类泄漏造成水体污染,首先启动企业制定的运输车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堵漏、拦截等措施,防止农药、石油类物质等泄漏物进入水体,若事态较严重,农药、石油类等泄漏物已进入外环境水体,启动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采取拦截、收集等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
5.4 响应结束
发生以下情况,可请示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确认响应结束时机,并下达应急响应结束命令。
(1)监测调查结果和分析预测成果表明监测范围内及其上游水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2)事件现场得到了控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3)事件现场应急处理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并无继发可能,或污染对供水水源地和区域水环境已完全不存在安全威胁。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继续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水质恢复正常状态为止。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处置水污染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为保障我市应对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有效运转所需的日常运转经费,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应对水污染事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部门预算。经费要专款专用,确保应急处置队伍的学习、培训、演习;确保日常监督监测、仪器设备的投入及维护保养;确保各地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和保存等。
6.2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器材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适当配置应急装备与器材。加强应急监测设备的建设,包括水环境应急监测车、测流设备、水质监测分析设备,并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手提电脑、无线上网等,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水污染应急监测现场队伍与当地实验室及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提高科技应对水污染事故的监测能力。配备专用调查、监测车辆,并办理相关专用(特种)车辆牌照,方便应急抢险时的通行及其他交通运输工作。
6.3 通信保障
水污染事故的信息传输和处理应充分依托、完善和拓展国家防汛抗旱计算机网络,提高水污染事故信息传输的可靠性和时效性;建立和完善对信息采集、传输、处理、预测预报、分析评价等在内的应急测报业务系统,提高应急处置的工作效率。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德惠市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的职能部门,以及其下属机构是实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力保障。
应急成员单位和通信联络工具记录在册,建立通信信息库,利用通信联络工具或文字通报,及时传达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保证预案启动后技术人员及时到位开展工作。
6.5 技术基础保障
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并对各乡(镇)、街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根据需要建立水污染专家库,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6 医疗卫生保障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需要建立医疗救护和防疫小组,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为德惠市行政区域内河流周边居民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维护保障
为了维护水污染事故现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应急环境,保障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需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培训、演习
7.1 培训
各有关部门按工作需要,建立专业培训制度。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并实行考核制度,使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人员掌握水污染事故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处置能力及应急防护与救援训练。尤其要做好应急测报、应急饮用水源保障等培训工作。
7.2 演习
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岗位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竞赛演习,使岗位人员掌握应急措施,做到临场不慌乱。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处置实战演习,并对实战演习过程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各部门应对水污染事故的警惕性,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系统对水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从而能高效应对处置水污染事故。
第八章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牵头编制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奖励与处罚
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奖惩制度。
对避免、减轻水污染事件损害,或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提请市政府进行奖励。
对未及时报告水污染事件,虚报、隐瞒灾情或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挪用、截留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单位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名词术语
8.3.1水污染事件
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在我市或周边及其他省份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经济社会活动、自然生态规律,对我市水体造成污染,影响我市社会经济、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生产生活,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8.3.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8.3.3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4 其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