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8〕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德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科学预警、指挥有序、处置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112号)
《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长府办函〔2018〕24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德惠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结合实际情况,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德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科学预警、迅速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信息公开的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所下达的重污染天气指令进行发布,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决策部署,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2.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经济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卫处、市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市气象局、市机关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1监测预测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组织有关专家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为应急响应提供依据。
2.2.2专家组
由环保、气象、经济、发改、公安、住建等部门推荐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分别参与重污染天气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护知识,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引导公众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开展网上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加强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督导检查组,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预警审批表》,报指挥部有关领导签批;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重污染天气预警、调整、解除等信息发布机制。
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重点管控名单,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尾气超标或涉嫌重污染等车辆的路检路查。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可能条件下,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市经济局:会同市环保局共同确定限产及错峰生产工业企业名单;负责督导有关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预案中规定的限产或错峰生产等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各项应急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确定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督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确定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名单;督导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预警级别开展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市环卫处:负责确定园林绿化工地名单,督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负责确定保洁街路名单,实施城市清扫保洁、降尘除尘等措施,查处道路遗撒行为。
市执法局:负责确定房屋拆除等工地名单,督导落实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查处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行为。
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市农业局:负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属地政府落实露天秸秆禁烧措施。
市卫计局:负责加强呼吸道疾病救治的医疗保障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卫生防护知识和医疗救治常识。
市发改局:负责确定油库、加油站的应急管控名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营管理。
市机关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公务车辆停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全面做好属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督导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做好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等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上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令后,将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及时传达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级别调整信息,部署相关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预警解除的指令,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四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Ⅳ级响应(蓝色预警)、Ⅲ级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橙色预警)、Ⅰ级响应(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燃煤供热企业落实黄色预警级别生产负荷调整等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15%,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比近1个月的日均排放量减少15%以上。
②加大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管控企业执法检查频次,要求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③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沙浆搅拌站停止原料运输。
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6时至20时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牵引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及专项作业车通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
⑤加强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
⑥清洁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加大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的查处力度。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③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自觉调整生产周期,缩短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在保证供暖温度达标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5%,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燃煤供热企业落实橙色预警级别生产负荷调整等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30%,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
②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中型和低速货车、牵引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及专项作业车通行,新能源汽车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
③组织实施公共交通运力橙色预警保障方案,增加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发车频次,延长收发车时间。
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大中型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停业整治;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加油站停业整治。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停课。采取停课措施的学校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可安排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和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所有水泥企业停产;在保证供暖温度达标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2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燃煤供热企业落实红色预警级别生产负荷调整期等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50%,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
②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③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中型和低速货车、牵引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及专项作业车通行,新能源汽车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除应急、机要等必要车辆外的全部公务车辆。
④组织实施公共交通运力红色预警保障方案,增加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发车频次,延长收发车时间。
⑤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⑥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 信息公开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报刊等各类媒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指数、重污染天气主要污染物、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无事实依据的信息。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成员单位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检自查,适时组织对全市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开展督察。督导检查工作中,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6 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长春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下达的预警解除指令后,通知各乡(镇)、街和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各乡(镇)、街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时上报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4.7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的15天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防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5.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日10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每日14时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长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终止后24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长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指挥、部署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6.2 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重污染天气响应、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的体系建设、运行和维护,专家咨询和应急演练等所需的经费。
6.4 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7.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普及重污染天气公众防护措施、救助常识;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与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德惠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德惠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德府办发〔2017〕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名单
附件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刘海涛 副市长
副组长:王兴刚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传瑜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王德权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田胜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振波 市财政局局长
徐 建 市发改局副局长
袁凤山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大明 市卫计局副局长
徐长彪 市教育局副局长
贾万春 市住建局纪检组长
王大泉 市机关局副局长
孙伟强 市执法局副局长
林 锐 市经济局副局长
杨昌剑 市气象局副局长
张立光 市农业局纪检组长
王永强 市环卫处副主任
裴国义 市交通局党组成员、公路段段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