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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8-11309
分  类: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4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2018年城区供暖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8〕3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8-11309 分  类: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4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2018年城区供暖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8〕3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3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德惠市2018年城区供暖用燃煤锅炉

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8〕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2018年城区供暖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德惠市2018年城区供暖用

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及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供热具体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任务

  我市城区20吨以上(含20吨,即每小时20蒸吨,下同)供暖用燃煤锅炉,必须进行提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20吨以下(不含20吨,下同)供暖用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在集中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撤并或改为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供热;不在集中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可以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其他清洁能源供热。

  二、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时限

  2018年9月30日前,必须完成供暖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淘汰及供热站撤并工作,被撤并区域要同步具备供热采暖条件。

  三、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强制实施的原则。

  二是就地就近、合理配置的原则。

  三是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

  四是政府主导、分类推进的原则。

  四、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方式

  2018年城区供暖用燃煤锅炉治理主要采取提标改造、淘汰及供热站撤并等方式,具体分为三类:

  1.城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燃煤供热小锅炉全部淘汰,具备条件撤并的必须撤并,无法撤并的必须改为清洁能源供热。

  2.城区内民营企业使用的20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提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

  3.城区内民营企业20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可以在评估补偿后撤并,将原供热面积并入周边符合环保要求的供热站;可以改为清洁能源供热;可以新建符合环保要求的20吨以上锅炉,并保留供热站。

  五、撤并补偿办法

  1.对拟撤并的供热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鼓励具备供热能力的各大型供热企业在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基础上,无偿接收被撤并站的供热面积。接收站之间如有竞争,可在保证供热能力和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处理。

  2.产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小锅炉淘汰后,房屋、土地、锅炉及附属设备,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市财政不再另行补偿(包括供热管网等)。原供热面积直接划转并入接收站,管线连接费用补助上限为50%(以财政评审为准),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价低者得。

  3.产权属于民营企业的小锅炉淘汰后,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住建局牵头,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资产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局的主持下,由市住建局及被撤并单位参加,以抽签方式抽取评估机构,对锅炉及附属设备、管网等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标准予以补偿。原有管网移交新接入供热站使用和管理。淘汰后的锅炉及附属设备属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落后设备,已无市场购买主体,无使用价值,归原产权人所有,自行组织拆除。

  房屋、土地不予评估补偿,仍属于原产权人。原供热面积直接划转并入接收站,原则上管线连接费用及换热站建设由接收站负责。

  4.因新接收供热面积,需建换热站,或更换大吨位锅炉等产生的费用,属供热站自身增加供热能力,政府不予补贴。

  5.各大中型站撤掉20吨以下燃煤锅炉,更新20吨以上锅炉,属于供热站内自我更新改造,增加供热能力,政府不予补贴。

  6.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涉及设备、燃气、电能、生物质、地源热等发生费用,有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鼓励企业使用加工秸秆等为燃料的生物质锅炉。

  7.不属政府批准的集中供热和自供自用的锅炉撤并,其设施设备等不予补偿。

  六、组织领导

  成立2018年城区供暖燃煤锅炉撤并淘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区供暖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副市长担任,组成部门包括市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价监局及惠发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胜利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张宝良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各单位具体科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议,对已列入燃煤锅炉撤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协调、实施撤并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1.市住建局:负责撤并企业的普查、统计、组织实施及综合协调工作。

  2.市环保局:依法取缔20吨以下燃煤锅炉,对20吨以上燃煤锅炉强制进行提标改造,并按照环保要求安装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实施在线监测。

  3.市公安局:依法维护正常的撤并工作秩序,保证撤并工作顺利进行。

  4.市法院:依法对撤并供热企业和个人提出的纠纷申诉快速立案快速判决。

  5.市财政局:负责撤并工作中的评估组织及资金安排等工作。

  6.市执法局:负责依法征收等工作。

  7.市市场监管局及价监局等:负责锅炉检测、供热价格监审等工作。

  8.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配合工作。

  七、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6月1日—6月15日)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营造氛围。

  2.组织实施(6月16日—8月31日)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通力协作,各供热企业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提标改造淘汰及撤并工作。

  3.考核验收(9月1日—9月30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住建、环保部门相关要求,严格考核验收,归档备案。

  八、保障措施

  1.对应当撤并但拒不执行的供热企业,依照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相关部门配合强制撤并。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诉讼期间不影响撤并工作进行。接收站按规划设计接管被撤并的供热面积,对无理阻碍撤并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对被撤并站资产暂不予评估补偿。

  2.对大中型站内20吨以上燃煤锅炉拒不提标改造的企业,住建部门采取撤销供热经营许可、划转供热面积等办法处理,环保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3.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此文件执行的单位,依法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九、其他说明

  1.2017年已经撤并但未享受政策的,可享受2018年政策。

  2.此方案未尽之处,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