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2018年育肥猪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德惠市2018年育肥猪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市生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做好育肥猪养殖保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关于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债[2014]289号)要求,参照外地经验和我市生猪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为目的,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积极利用保险手段,促进全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
市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与引导,推动和落实育肥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运作
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保险运作转移和化解养殖风险。
(三)多方协作
各乡(镇)街、财政部门、畜牧部门、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养殖协会等有关各方面要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合力推动育肥猪养殖保险业务的开展。
(四)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
加强病死猪源头管理,提高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降低保险经营风险,实现全市生猪产业发展与养殖业保险经营良性互动。
三、保险内容
(一)投保条件
1.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非传染病疫区;
2.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3.投保时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
4.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5.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
(二)保险责任
1.暴雨、洪水、暴风、雷击、冰雹、冻害、泥石流、山体滑坡;
2.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疾病。
(三)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
每头育肥猪养殖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体重为100公斤育肥猪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保险金额确定为500元/头,费率为4.8%,保险费为24元/头。
(四)保费分担标准
按照财政有关补贴政策,我市育肥猪养殖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市财政补贴15%、参保养殖户负担20%。
(五)保险期限
育肥猪保险期限为一年,设疾病观察期10天。
(六)查勘定损
1.养殖保险标的出险后,养殖户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经办机构客户服务部报案。报案人应详细告知案情信息,并保护第一现场。
2.保险经办机构在接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查勘。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现场查勘小组由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和乡(镇)、街畜牧站或指派村级防疫员共同组成。到达现场后,全面了解、详实记录查勘过程和损失情况,并进行现场拍照。对属于保险责任应予以赔偿的,查勘组负责告知被保险人索赔程序及相关手续;对于无耳标、在10天疾病观察期内因病死亡的以及条款规定的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不予赔付。
3.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查勘小组在完成现场查勘后,养殖户必须在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和畜牧站或授权的村级防疫员共同监督下,按照规定对死亡标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进行现场拍照,存档备案。养殖户、畜牧站或村级防疫员、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共同在相关单证上签字确认后,视为有效。对于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户,由相关部门给予一定无害化处理费用的补助,对于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签字确认的,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赔付。
(七)赔偿处理
1.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以每头保险金额及死亡育肥猪的重量为赔偿计算标准,若死亡育肥猪重量超过100公斤,按100公斤计赔。
赔偿金额=每头死亡育肥猪重量(公斤)×每头保险金额/100×死亡数量
2.保险标的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赔偿金额=计算的赔偿金额-高传染性疾病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
(八)费用列支
1.代理费用。根据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代理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农保字〔2010〕1号)规定,按照当年养殖业保险实收保费3%的比例提取代理费用支付协办部门。
2.防疫费用。按照当年养殖业保险实收保费5%的比例提取防疫费用支付协办部门,用于当地防疫工作。
3.费用支付。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办部门出具的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统一发票》,在市财政将保费财政补贴划入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后,保险经办机构向协办部门统一支付代理费用和防疫费用。
四、开办方法
(一)承保方式
根据育肥猪养殖实际情况,分以下两种方式承保:
1.按批次承保。对于年出栏育肥猪200头(含)以下的自繁自养户(养殖小区、养殖企业)、外购仔猪育肥的养殖户(养殖小区、养殖企业),按批次进行承保,每年承保三批,每4个月一批次,每批承保标的数量按承保时实际存栏数量确定。
2.按年度承保。自繁自养户(养殖小区、养殖企业)、外购仔猪育肥的养殖户(养殖小区、养殖企业),均按年度承保,承保标的数量参照上年实际出栏数量确定,且对于自繁自养的,承保数量不得低于承保时实际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15倍;对于外购仔猪育肥的,承保数量不得低于承保时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5倍。
(二)投保组织
1.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险人,龙头企业、养殖协会、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户、参保养殖户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组织辖区内养殖户向当地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投保。
2.标的查验工作由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人员共同开展,对散养户的投保标的进行抽查验标,对于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户(养殖小区、养殖场)要逐一验标,并登记在案。协办部门人员负责收取参保农户自筹保费,并填报投保明细表,被保险人在投保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三)理赔方式
1.参保养殖户育肥猪出险后,直接向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养殖户有义务保护事故现场。
2.保险经办机构与当地畜牧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并对出险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于死亡原因明确、保险责任清楚、死亡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赔款由经办机构在7天内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受灾养殖户。
(四)经办机构
我市育肥猪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育肥猪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由市牧业局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育肥猪保险工作。
(二)积极安排资金
市财政局要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养殖保险保费承担比例的通知》(吉财债[2013]1172号)要求,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
(三)强化宣传、公示
各部门及各乡(镇)、街应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大力宣传、开展育肥猪保险,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使广大农户了解养殖业保险政策,积极参与养殖业保险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数量、保费缴纳金额、理赔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础工作,加强对养殖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必须落实到农户,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
(五)严格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开展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