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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7-68313
分  类: 政务公开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6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7〕5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7-68313 分  类: 政务公开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6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7〕5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通知

德府发〔2017〕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修改,即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必须载入卷宗(具体参照附件1)。

  二、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必须为2017年12月31日前在职并具备从事审核工作的经验。2018年1月1日起,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各单位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从事过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德惠市行政服务中心240办公室,电话:87000596)。

  附件:1.案件处理呈批报告表

     2.2018年1月1日前从事过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名单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