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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7-68310
分  类: 妇女儿童工作 ; 意见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17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7〕8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7-68310 分  类: 妇女儿童工作 ; 意见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17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7〕8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3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府办发〔2017〕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号)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47号)精神,切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和家庭困境儿童四类。

  (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

  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

  主要是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实际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或强制隔离期须在1年及以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因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四)家庭困境儿童

  主要指父母双方残疾(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下同)或重病(病种参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因残疾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五)其它困境儿童

  主要指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儿童;流浪未成年人。

  符合以上五类情形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困境儿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保障范围:

  1.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以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以上在校就读的孤儿,经本人申请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年满16周岁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16周岁前纳入保障范围,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3.依法被收养的;

  4.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6.家庭生活状况改善后有抚养能力的;

  7.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8.其它应该退出的情形。

  二、工作措施

  (一)上下联动,形成关爱体系

  各部门和各乡(镇)、街、村(社区)要调查并掌握管辖范围内因家庭或自身原因面临生存困境、监护困难、成长障碍的困境儿童(包括流浪乞讨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在戒人员子女、贫困家庭患重病儿童等)情况,健全和完善困境儿童信息库,建立准确详实的困境儿童档案;畅通困境儿童信息反馈渠道,加强单位与单位、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各部门和乡(镇)、街、村(社区)联动帮扶体系以及“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爱服务救助保护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认真落实监护在家庭、关爱服务在社会、救助保护在政府的责任要求;着力推进制度机制、方法载体、思路理念的创新,做到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相互联动,家庭监护、学校教管、社会关爱、司法保护、政府救助有效衔接,切实解决困境儿童所面临的各种难题。

  (二)部门协调,细化关爱内容

  努力实现困境儿童的动态监测全覆盖、责任落实全覆盖、教育关爱全覆盖、救助保障全覆盖。

  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大帮扶力度,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适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养育标准,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加强政策的衔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2.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卫计部门要督促所属医疗单位落实现有医疗政策,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对孤儿、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测评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3.提高教育保障水平。教育部门要积极发展学前教育,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对在普惠性幼儿园中接受学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全面落实孤儿免费义务教育,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水平。有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优先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加强残疾儿童服务。残联要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残联下设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扩大“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对象,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实施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法律保障

  依法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采取亲属抚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进行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可以送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收养人能力评估制度,可靠评估收养人的收养能力。

  司法部门要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组成的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市直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村(社区)要构建三级工作网络,充实力量,提升基层工作能力,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辖区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

  (二)落实配套措施

  各部门和乡(镇)、街要扎实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紧紧围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强制报告责任、控辍保学责任、户口登记责任、兜底保障责任等任务,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强化政策落实、强化考核问责、强化宣传引导。

  (三)加快服务机构建设

  探索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在市里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街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村(社区)建立儿童之家(活动中心),逐步形成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成立服务困境儿童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托养照料机构、康复训练机构,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物资、开展慈善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完善保障机制

  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帮扶。乡(镇)、街要建立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发现困境儿童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大力倡导邻里互助和亲友帮扶,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使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