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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7-68276
分  类: 修改废止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10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7〕5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7-68276 分  类: 修改废止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10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7〕5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19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4号)、《吉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府法发[2017]8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清理的具体范围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按照法定职责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及处理原则

  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废止。

  2.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要求,文件内容包含国务院和我省已经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等内容的,应当予以废止。

  3.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应当宣布失效。

  4.规范性文件的个别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5.规范性文件含有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阻碍和影响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民营经济发展等内容的,应当废止。

  6.规范性文件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问题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责任分工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1.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清理。

  2.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政府工作部门发生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原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

  四、清理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7年7月10日开始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根据分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做到不遗漏。

  (二)审查阶段(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31日)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依据规范性文件处理原则作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处理决定。

  审查分为自行审查阶段和法制办初步审查阶段,自行审查后将审查结果报政府法制办初步审查。

  (三)公布阶段(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将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30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后,各乡(镇)、街,各单位要对清理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和汇总。2017年9月30日前,要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5)各两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纸质文档需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市政府240办公室)李坤,联系电话:0431-87000596。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乡(镇)、街,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创新方式,确保质量

  清理过程中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清理提出的建议,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问题。

  (三)加强指导,强化督查

  清理工作涉及的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时限任务重,各乡(镇)、街,各单位要进行督促检查。

  (四)注重时效,加强落实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间报送清理结果。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单位,要依法问责。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