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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6-10809
分  类: 保险;农业丶畜牧业丶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01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2016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6〕6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6-10809 分  类: 保险;农业丶畜牧业丶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01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2016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6〕6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01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惠市2016年能繁母猪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6〕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2016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德惠市2016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调动广大农户的养殖积极性,有效降低养殖的风险,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27号)、《吉林省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2009年度养殖业保险工作有关理宜的通知》(吉财债[2009]4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现代化农业建设,服务“三农”为宗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的,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促进生猪生产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我市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采取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具体工作的开展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的原则

  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广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加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的原则

  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积极运作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的原则

  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地方政府等有关各方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四)协同推进的原则

  养殖业保险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农业、水利、气象、宣传、财政等部门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疾病防治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三、开办渠道、职能和工作任务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经办机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代理机构为畜牧局及各乡镇畜牧站。

  (一)经办机构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

  1.负责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2.负责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方案的起草、计划的制定;

  3.指导配合畜牧部门做好承保标的检验工作;

  4.负责死亡能繁母猪的现场查勘和理赔;

  5.负责按规定标准及时为代办机构拨付工作经费。

  (二)代理机构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

  1.负责组织各乡(镇)、街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的发动工作。

  2.负责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下达的承保任务,按时间、按计划完成承保工作。

  3.负责能繁母猪的疾病控制及疫病防治工作。

  4.负责承保能繁母猪标的耳标佩戴工作。

  5.负责配合经办机构做好死亡能繁母猪的现场查勘工作。

  四、承保计划和完成时间

  (一)承保计划

  根据以往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经验,以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为依据,2016年全市计划承保能繁母猪6.5万头,收取养殖户保费约78万元,按德财企联[2016]96号文件精神,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保费总额约390万元。

  (二)完成时间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于2016年9月中旬前召开全市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各乡(镇)、街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必须从10月中旬启动,全市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工作于10月30日前结束。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保险金额及保费标准

  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规定为每头1000元,费率为6%,保费为每头60元。保费中央补贴50%,省政府补贴10%,县(市)政府补贴20%,养殖户(场)承担20%,按德财企联[2016]96号文件精神,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

  (二)保险责任

  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属于保险责任。

  (三)保费补贴拨付和划转

  根据国家关于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的规定,地方财政要根据全市能繁母猪承保的数量,按照每头猪县(市)级财政补贴保费20%的规定,及时做好财政补贴的配套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1.安华保险德惠市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分别负责所辖能繁母猪承保数量的汇总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统计工作。

  2.保险公司要在全市能繁母猪承保农民自筹保费收缴工作全市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财政应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的数量和补贴计划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财政补贴配套资金的协调工作。

  4.地方财政要在10月末以前,将财政补贴款汇至承办机构账户。

  六、风险管控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村委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清养殖户(场)的能繁母猪数量,做到符合条件的母猪全部参加保险。宣传中不能有死角,确保养殖户对保险政策明晰。防疫人员必须将参保的能繁母猪全部配打上耳标。对于保户不同意配打耳标的,防疫人员要告知保户出险后不予赔偿,并签订协议书。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如孕期、临产期不能配打耳标的要列清产期明细表及时上报安华保险公司,等产期过后及时补打上耳标。如有虚报、漏报和瞒报的,因为未给保险母猪配打标识或标识号不符而死亡的,将来出险拒赔而引起上访的,由畜牧站、村防疫员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对于配打耳标后脱落或丢失的,参保农户应及时上报防疫人员和畜牧站,由畜牧站组织村防疫员配打新耳标,并及时把新耳标号报到所在地安华保险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畜牧局和安华公司设立举报电话,开展电话回访,监督查勘人员服务情况,对于吃拿卡要的查勘人员经举报查实,将开除公司并严肃处理;绝不允许因猪发病后或死后配打耳标,坚决打击骗取国家惠农资金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严防道德风险,一经发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