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德惠市关于做好农村留守
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德惠市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和吉林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吉民电[2016]31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4月下旬至7月底,对我市范围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我市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我市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进一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收到实效。
二、排查对象
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外出务工人员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6个月以上,或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但因工作原因6个月以上不能回家的人员;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16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户籍年龄划分和填报。
三、排查内容
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等。
四、任务分工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及排查方案的部署,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1.民政局:是这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牵头部门,督促乡(镇)、街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利用全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完成摸底排查信息统计工作,并依托该信息系统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
2.教育局: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对象重新确定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按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精准信息、数据。
3.公安局:指导派出所对乡(镇)、街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按时提供给民政局。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的职责,承担为人民群众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属地责任。本次摸排应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并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5.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应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妇联组织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应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组织应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保护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6年5月20日前)
民政局牵头制定全市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会同教育局和公安局部署实施,指导各乡(镇)、街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21日至6月30日)
各乡(镇)、街安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入户摸底排查、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完成摸底排查信息录入,在对照名册核实录入信息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汇总形成本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库。
市民政局督促乡(镇)、街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指导基层完成摸排数据的系统录入。
市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
市公安局指导派出所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并对乡(镇)、街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数据进行户口核实。
市妇联应配合民政局,提供所需全市妇女相关情况数据。
市老龄办应配合民政局,提供所需老年人相关情况数据。
(三)数据汇总阶段(2016年7月1日至9日)
摸底排查完毕后,乡(镇)、街应将排查录入的信息系统电子版及填写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由乡(镇)、街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加盖政府公章后报送给市民政局,并抄报市教育局和公安局。
市教育局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幼儿园核实更新的信息和数据后,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提供给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提供给民政局。
市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教育局、公安局核实的信息数据,汇总形成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
(四)分析上报阶段(2016年7月10日至18日)
市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及老龄办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公安机关户籍数据、妇联及老龄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由市民政局将分析整理好的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加盖民政局公章后,报送至吉林省民政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协调量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街要负起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好摸底排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要求完成我市摸底排查任务;民政局是此次摸底排查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教育局、公安局密切配合。民政、教育、公安三个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结合实际合理设置把关核实环节,建立各个环节责任人签字负责制度,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同时,民政部门还要主动协调妇联和老龄办等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和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工作。
(二)精准摸排,确保数据真实
按国家和省市要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以乡(镇)、街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民政部门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教育事业统计中,农村留守儿童统计口径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连续六个月以上,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应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建立报送机制,及时更新信息
乡(镇)、街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并从2016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民政局报送农村留守儿童更新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按照省里要求,此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还要统筹建立全市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信息库,为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同时,各乡(镇)、街负责本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信息库建设。《吉林省农村留守老人登记备案表》(附件7)由民政部门和乡镇分别存档,用于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台帐和信息库。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外出务工,自己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2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妇女。农村留守老人是指其全部子女长期(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农村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年龄计算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排查范围和内容见附件4和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