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进程,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效益最大化,不断壮大集体经济,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预防基层腐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社(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农民负担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负办)(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1.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方式的确定;
2.组织专业人员审核招投标工程预结算;
3.参加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
4.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归档;
5.招投标文本的制作;
6.组织招投标业务的培训。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领导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经中心)、街道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负责。具体工作:
1.受理、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实施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和物资采购招投标;
3.协助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集体建设工程预算、村(组)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作价;
4.监督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协助查处违规违纪招投标行为;
5.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文本、合同制作,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工作:
(一)作为招标人在村民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提出招投标申报项目;
(二)负责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
(三)协助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四)参与实施、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市农负办、各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活动提供的各项服务全部免费,所需经费纳入市乡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下列范围和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和物资采购应该招投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或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招投标。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1.全额利用集体资金投资预算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利用集体资金和通过整合各级政府或部门投资预算3万元(含)以上,且通过整合各级政府或部门资金未达到政府招投标最低限额(不含)的项目,依从本办法组织招投标;
3.除集体资金外,整合各级政府或部门投资超过政府招投标最低限额(含)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依从政府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村(组)集体资产和资源价值高于1万元的承包、租赁、出让。
(三)村(组)集体林木、土地、水面、果园、“四荒”等资产资源价值高于1万元的开发项目及参股经营项目。
(四)物资采购项目:单次购买3千元以上的村集体办公用品; 5千元以上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物资采购项目。
第九条 村(组)集体建设工程、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和物资采购低于上述标的额的由村组织招投标、议标和自行采购,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并报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备案。
第十条 村(组)集体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要符合相关规定,资产资源产权明晰无纠纷。
第四章 招标方式及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竞标竞价等。对采购及生产生活服务项目招投标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立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方案,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投资额、资金筹措来源、付款方式、项目监督方式等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方可立项。
(二)项目报批。村级组织向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名称、预算投资额、资金筹措来源、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付款方式等。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初审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填写《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审批表》,按相关程序履行审批。
(四)编制预算。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协助村级组织编制规范预算和施工设计图纸。
(五)预算审核。市农负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工程招标底价。建设单位应提供:
1.工程预算书(附带工程量计算式)及编制说明;
2.项目审批书;
3.工程设计图纸;
4.拟采购设备清单;
5.其他相关资料。
(六)发布招标公告。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通过“德惠市农网” 发布工程建设招标公告,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张贴招标公告,公示内容拍照并存档,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一项目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七)受理投标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携带有关资料参加报名。报名时应缴纳招标项目估算价2%的投标保证金和相应额度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和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工作人员做好报名登记工作,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审核投标人资质。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九)组织招投标。招标人、所有投标人和评标小组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招投标会议。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主持。评标小组成员由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纪检监察、农经中心(农经站)主任(站长)、村“三委”负责人、村(组)代表以及相关人员等组成。招投标时,可以现场公开竞标,也可以由投标人填写标书现场开标。最后由评标小组按低价合理中标法研究确定中标人,当场宣布。如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是投标书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二是投标单位和投标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经过委托代理的。
(十)中标公示。通过“德惠市农网”发布中标公告、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应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十二)工程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农经中心(经管站)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负办、乡镇(街)农经中心(经管站)、村“三委”、村民代表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除无法现场给出验收结果的内容外,必须现场做出验收书面结论。对技术质量要求高的路桥、硬化亮化、房屋建筑及修缮等项目应由监理机构出具质量报告单。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十三)工程结算。市农负办组织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市场价格信息,运用现代技术方法对项目审核结算,出具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提供:
1.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书(附带工程量计算式);
2.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设备采购合同;
3.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5.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6.竣工验收报告;
7.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负办不予审核结算。
1.应招标的项目,而未公开招标;
2.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3.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擅自提高建筑标准、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筑内容超预算严重的工程。
第十三条 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招投标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协助村(组)按照相关规定拟定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方案,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案。
(二)村集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情况,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等。
(三)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应当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林木出售和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估小组对资产资源按当地市场价格进行测算,确定价格。并且按资产资源的权属关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作为招标底价。
评估小组可由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纪检监察、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工作人员、相关站所人员、村(组)干部、5名村(组)民代表组成。
(四)填写《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审批表》,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价值10万元(含)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价值10万元(不含)以上的需经市农负办审批。
(五)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通过“德惠市农网” 发布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公告,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张贴招标公告,公示内容拍照并存档,发布时间不少于15日。
(六)受理投标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携带有关资料参加报名。报名时应缴纳不低于招标底价10%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和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工作人员做好报名登记工作,报名时间截止于公告结束日期。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若有二人及以上竞价,出价高者中标;若只有一人竞价,也可经资格审查后底价中标。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应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八)签定合同。买卖双方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集体向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提交物资采购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物资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应填写《德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审批表》,按相关程序履行审批。
(三)采购价值3千元-5千元的办公用品、5千元-1万元设备、设施材料等适用询价方式,至少到3家以上的供应商咨询所购物品价格,在质量相当的情况下出价低者优先,乡、镇(街)农经中心(经管站)派人参与采购。
(四)采购价值5千元-1万元的办公用品、1万元-2万元设备、设施材料等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1.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通过“德惠市农网” 发布物资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公示内容拍照并存档,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登记供应商递交密封的报价文件,在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标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4.评标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公告成交结果,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通过“德惠市农网” 发布物资采购结果公告,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公示内容拍照存档,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物资采购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备案。
(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六)采购价值1万元以上的办公用品、2万元以上的设备、设施材料等适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方式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五章 资金收付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对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招投标获得的资金,由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开出收款收据,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帐户。
第十六条 完工的工程项目,各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要按照招标合同约定、验收结果报告单、结算报告和发票,将村(组)集体资金拨付给中标单位。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将资金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帐户后再行拨付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项目,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凭发票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村级组织应及时将所有招投标事项有关文件、合同等资料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一)工程项目档案:村民会议记录、立项方案、项目审批表、招投标审批表、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预结算、建设前后图片、验收及质量报告单等原始资料。
(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出让档案:村民会议记录、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审批表、资产资源价值评估价格单、招投标审批表、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原始资料。
(三)物资采购档案:村民会议记录、物资采购审批表、招投标审批表、采购公告、采购中标通知书、发票等。
第十九条 市农负办应将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进入乡(镇)农经中心、街道经管站招投标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德惠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