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德惠市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德府发〔201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德惠市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根据《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德惠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德惠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德惠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市检察院、市监察局负责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全程监督,并负责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和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
第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申请函应包括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和处置方案;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固定资产卡等;
(三)财务报表;
(四)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相关行为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和车辆的,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政府规划用途等材料;
(八)行政单位之间或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需提供置换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权属证明,是否设置为抵押、担保物,置换的意向性协议,双方单位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置换资产,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单位所办企业或所持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3号令)执行;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资产处置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处置资产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经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市长签批。
第八条 资产处置事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对资产处置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审批程序比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审批程序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企业改制处置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局须全程参与。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改制方案应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评估机构独立完成。
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共同建立评估机构库。国有资产评估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市检察院、市监察局、资产占有单位、评估机构成员参加,采取抽签的方式,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选定流程如下:
在抽签仪式开始时,由监督部门和评估机构验球,验球合格无异议后在资产评估项目抽签情况表验球栏签字;
验球后,首先抽取代表该评估项目的序号,由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顺序进行抽取;
评估机构库各成员抽取参加本次抽签的顺序号;
各评估机构按照抽取的顺序号的顺序抽取代表该评估项目序号的号球,抽中标志该评估项目序号的号球者即为中标。
第五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置换、产权转让、无偿转让(调剂)、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小额资产报废、报损除外)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共同建立拍卖机构库。国有资产拍卖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市检察院、市监察局、资产占有单位、拍卖机构成员参加,采取抽签的方式,在拍卖机构库中选定拍卖机构。
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选定流程。拍卖流程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评估机构选定流程相同。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拍卖公告,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报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备案。拍卖公告应当在德惠电视台、德惠市政府网站和至少一家市级以上报刊同时发布,公告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资产占有单位、拍卖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监督部门电话等。公告应当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拍卖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如无竞买者,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可降价百分之十重新拍卖。仍无竞买者,经市政府批准可再次降价百分之十重新拍卖。车辆、办公设备、机器设备、家具类等贬值率高的资产,再无竞买者,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由资产占有单位发布公告,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的70%,如有多家竞买则采取高价竞卖方式进行。
国有资产拍卖或协议出让,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现场监督。
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置换时,对双方资产的评估应当选定同一评估机构同时进行。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置换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物或土地,因政府规划需要拆迁或占用时,应对拟拆迁或占用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底价签订补偿协议,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或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无偿转让或调拨、对外捐赠国有资产,根据《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产处置单位应当在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将“资产处置项目及收入情况报表”和拍卖档案,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局。
第六章 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私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定资产处置无效。由市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对资产处置单位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对资产处置单位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损失较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损失重大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造成的损失虽不够较大标准,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前款所列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较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租赁、报废、报损处置,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及收入情况报表
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及监督工作流程
4.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