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3〕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德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发[2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征地缴费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合称城乡居保)试点范围,统一德惠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德惠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应按本细则办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名单及比例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当地农业经营管理站、国土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确认后由国土部门审核被征用土地面积。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村集体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等相关事宜,包括基本信息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初审及上报,有关资料的发放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最后由人社和社保部门进行复核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依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面积、征地人数和规定标准,按照土地收益归属监督用地部门落实征地保险缴费补贴,负责将养老金支出中的地方补贴按时足额转入城乡居保基金专户。
人社部门负责按《实施方案》规定对基金的管理实施监督。
社保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及基金管理、使用。
第二章 享受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的条件及办理
第五条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凡2012年1月1日以后发生征地且发生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德惠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保险缴费补贴:
(一)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享受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被征地农民应得部分后,户籍已迁出本市的被征地农民。
第六条 村集体到人社部门领取《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一式五份,财政、国土、人社、社会保险、村集体各一份),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反馈表》,并进行复核盖章。
第七条 村集体将《反馈表》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被征地面积后,报送人社及社保部门进行征地保险缴费补贴核定。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市国土、人社和社保部门审核后的被征地面积、人员名单及征地保险缴费补贴数额,监督用地部门将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划转至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收入专户,再由社保部门转入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
第九条 征地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到位后,村集体将征地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对应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反馈表》传至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这些人员进行集体补助申报。
村集体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被征地农民进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条 社保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人员情况进行业务处理。
第三章 申报缴费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征地保险缴费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个人缴费按照《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1]59号),以及《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1]58号)(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文件要求办理,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2])36号)进行经办,个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并按相应的缴费档次享受城乡居保政府补贴待遇。
第十二条 征地保险缴费补贴是指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用地部门按照土地收益归属给予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依据征地面积占其自有面积的比例以及征地时的年龄计算。
《实施方案》实施以后(即2012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的农民参保,征地保险缴费补贴须一次性到位。
第十三条 征地时还没有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首先必须按照城乡居保的参保规定到村委会或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城乡居保手续,再进行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申报。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社保部门按照每位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征地保险缴费补贴及个人账户利息构成。
被征地人员再次或多次发生征地时,征地保险缴费补贴可再次或多次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金额累计计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按照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前已经以灵活就业身份在本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直接转入城保账户用于个人缴费,直至领取待遇时,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返还本人。
征地前以企业职工身份在本地参加城保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暂存城保账户,待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续保时,将暂存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用于个人缴费,直至其领取待遇时征地保险缴费补贴还有剩余的,剩余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返还本人。
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或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的人员、或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如用地部门给予其征地保险缴费补贴,则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征地前户籍已迁出本市的征地人员,如征地部门给予其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由本人出具户籍转移证明,社保部门将其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返还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征地前已经在本省内其他县市参加城保的被征地人员,由本人提供参保证明,一次性返还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征地前已经在外省参加城保的,按照国家或省出台的城保与城乡居保相互转移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县(市)转移的,按照城乡居保规定办理。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注销申请,填写《吉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和《注销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身份发生变化的,按照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本人提出申请,村集体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由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携带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于每月的20日至下月的10日之间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市社保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地方补贴60元/月+中央补贴55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征地缴费补贴及利息)除以139(征地时刚满60周岁)或计发月数(征地时已超过60周岁)。
《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中央补贴55元/月,在城乡居保制度内按规定享受。
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中的地方补贴由社保部门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划转至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保并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发生征地后,需按照本办法重新计算养老金,村集体或本人向用地部门申请被征地保险缴费补贴,待征地保险缴费补贴划转到社会保险部门指定基金专户后,社会保险部门通知村集体到帐金额,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实施方案》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发生征地下月起按新核定养老金进行发放。
已领取待遇人员再次或多次发生征地时,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继续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累计计算,按照再次征地时间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从再次征地时间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当月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社区)协办员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向社保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未及时将死亡信息告知村(社区)协办员或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多发的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村集体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六章 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待遇等相关信息。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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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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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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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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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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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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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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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63
|
117
|
64
|
109
|
65
|
101
|
66
|
93
|
67
|
84
|
68
|
75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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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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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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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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