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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349
分  类: 社会保障;重大工作部署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4〕3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349 分  类: 社会保障;重大工作部署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4〕3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惠市开展社会保险

扩面征缴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4〕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德惠市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巩固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成果,全面落实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举全市之力,打一场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攻坚战,深入挖掘扩面潜力,加强基金征缴力度,提高基金征缴率,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良性运行,让广大参保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实施范围

  德惠市辖区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城市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二)工作重点

  1.各类未参保的非公经济组织。重点是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大型餐饮、娱乐等服务型行业招用的各类人员;交通运输行业的出租车主、货运车主及其雇佣的司机、帮工;同时加强对已参保尚未全员参保大型民营企业的扩面工作。

  2.在本市有一定影响力和口碑的“明星企业”、法定代表人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企业。通过督促落实这些“明星企业”参保缴费,打开工作突破口,提高“明星企业”的参保率,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有效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

  3.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

  4.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包括被征地农民)。

  5.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2006年1月起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

  6.催收陈欠,对欠缴社会保险费1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落实还款计划,确保应收尽收。

  三、参保缴费政策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经营者为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2.城镇个体工商户营业者、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选择缴费基数申报。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统一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办法计发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3.企业职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参保缴费;个体工商户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身份新参保可自申请当年办理。企业职工持《劳动合同》申请补缴2008年度以前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

  4.具有农村户籍,在德惠市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本人自愿,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2014年5月1日后,对漏保企业职工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可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吉人社字[2009]159号)规定,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并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7.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可申请参加养老保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7号)规定,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现要求参保缴费的,以2008年德惠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手续时本人至全省平均人口寿命(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费,并自办理参保缴费下月支付养老金。

  此外,根据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对已按个体身份参保的,现又找到原始档案人员,如本人自愿,可申请改按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办理参保缴费,申请改办人员按个体人员参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返还其本人。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应全额返还个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否则不予改办。

  8.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从1994年7月份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1年1月1日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按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补发。

  9.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社保[2012]43号),宗教教职人员可参照企业职工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时间自取得宗教人员身份起但不得早于2010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女均60周岁)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15年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从办理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吉社保[2012]62号),军人退役后,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局负责接收,按相关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正确导向,营造舆论氛围,争取社会支持。把6月份作为宣传月,通过组织“社会保险宣传日”活动、电视报道、召开有关企业座谈会、下发政策资料等形式,在全市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通报专项行动的工作动态,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不按规定参保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把握工作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扩面征缴清欠专项行动。采取逐户上门检查、逐户跟踪落实的工作办法,将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一户不漏地列入检查范围之内。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组织督查,通报各单位开展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情况,对进度慢、成效不明显的单位提出督办意见。

  (三)监察整改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集中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及未按还款计划书还款的欠费企业进行跟踪整改落实。拒不执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定期统一向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五、强化领导

  1.成立工作组织。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扩面征缴清欠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加强工作调度。建立扩面征缴清欠每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制度。每月月末专项行动办公室向领导小组以报表形式上报扩面征缴清欠情况,包括参保人数、基金征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行动总体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附件:德惠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德惠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赫 哲 市长

  副组长:赵文波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刘 旭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 中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新锋 市社保局局长

  薛焕义 市发改局局长

  李建国 市财政局局长

  丁日辉 市人社局局长

  宁海春 市交通局局长

  张宝良 市住建局局长

  于天利 市审计局局长

  张振波 市经济局局长

  董文献 市国资公司经理

  李 炜 市公安局政委

  冯兆太 德惠广播电视台台长

  李风虎 市工商局局长

  姚庆义 市国税局局长

  孙庆国 市地税局局长

  丁才彦 市法院副院长

  刘庭贵 市检察院副院长

  于亚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姜希林 市工商联副主席

  姜成青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姜进生 惠发街道办事处主任

  尚祖军 米沙子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任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王新锋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