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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327
分  类: 政务公开;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3〕96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327 分  类: 政务公开;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3〕96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惠市建设占用

耕地表土层剥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3〕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实施方案

  为落实我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规范耕地表土资源的有效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改变以往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时浪费耕地表土层资源的管理方式和做法,把有效保护和利用耕地表土资源作为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充分安排好表土剥离、储运、管理、利用等多个环节,将剥离的耕作层优质表土,应用到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地开发等项目中,进一步完善耕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提高表土质量识别、剥离方式、管护方法的技术水平,提升优质表土再利用和持续转化的能力,确保被改造耕地的质量、土壤肥力明显提高。

  (四)综合考虑耕地表土剥离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力争实现耕地保护由数量管理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的综合转变。

  (五)表土剥离工程与土地整理预算定额相结合。对挖方工程、人工与机械运土等基本工程套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逐步实现工程标准化。

  二、工作原则和剥离主体

  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严格落实耕作层表土剥离的法律义务,切实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难以再生的黑土地资源。

  单独选址项目和临时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剥离表土;城市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具体用地单位负责剥离表土。

  三、剥离范围

  占用基本农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和临时用地、单体用地0.5公顷以上、工程取土、采掘业、挖塘等占用耕地的,须进行表土剥离。但经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认定的土壤污染严重和缺乏肥力的劣质耕地,可不予进行剥离表土。

  四、管理职责分工

  耕作层表土剥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工作中要注重发挥农业、土壤、环保等技术人员的作用,管理上实行行政管理和专家科研相结合、各部门优势结合的方式。市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进行层层分解,并将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处室和具体人员。

  五、实施办法和要求

  (一)申请及确定

  项目用地前,用地单位必须向国土部门提交占用耕地申请材料。其他如设施农业、挖塘养鱼,以及采掘业、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的,也须向国土部门提交占用耕地申请材料。国土部门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成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查,确定所占地块是否须要进行表土剥离。

  (二)剥离方案制定、审查和论证

  对确定须实施表土剥离的地块,由承担表土剥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担表土剥离单位将制定的表土剥离方案呈报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进行审查和论证。经审查论证合格的剥离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方案内容包括建设占用耕地的基本情况、工作目标和任务、表土剥离方式、表土剥离厚度、剥离工程量、工程费用、存放场地和方式、保护措施、工作进度安排等。其中,工程费用包括方案编制前期费用、土壤剥离费用、运输费用、存放场地租赁费和管理费等。

  (三)剥离项目监管、验收和保证金的收缴

  表土剥离由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管理人员实行现场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员要现场记录剥离过程,并共同签字确认。对不按实施方案进行剥离表土的,相关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剥离的表土面积达到5公顷(含5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面积不足5公顷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对用地单位承担表土剥离的,国土部门在项目供地时须向其收取表土剥离实施保证金,作为对其履行义务的控制和防范。表土实施保证金按土壤剥离工程费用的20%收取。

  (四)表土储运和管护

  剥离后表土要按国土部门确定的指定地点和方式进行汇集、存放、完成交接。国土部门要根据项目占地规模和布局、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科学合理确定若干个均匀分布的表土存放点,并委派专人对表土进行维护,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风化。由用地单位负责就近临时存放的,也要由其采取管护措施,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五)表土使用及取得方式

  剥离后的表土应主要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废弃地复垦、劣质耕地改造、中低产田改造、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表土用途,移作它用。

  剥离后的表土可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归政府所有,以弥补政府承担剥离工程时的剥离、储运等成本部分。有偿使用方式可采取招拍挂等形式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剥离成本。

  如需剥离表土的地块位置偏远,不适合统一汇集、存放的,为降低用地单位的运输成本,可用于周边地块的耕地耕作层改良。

  六、奖惩措施

  (一)对未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表土剥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和补救;逾期未改正和补救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按应进行表土剥离面积,处以5元/平方米罚款,并不予退还表土剥离保证金。

  (二)对按要求完成表土剥离的,交缴保证金不超过10万元的,国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给缴款单位;超过10万元的国土部门可以实施方案为依据按照剥离进度分阶段分批次返还给用地单位。

  (三)对表土剥离施工中有技术创新的单位,可进行适当的奖励。

  七、保障措施

  做好表土剥离工作的技术保障和经费保障。在具体实施中,可聘请农业、土壤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做好年度表土剥离工作经费的预算,列入本部门的经费预算。

  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表土剥离方案设计、实施监理、项目验收、交易规则、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形成经验,确保剥离工作有序进行。

  将表土剥离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重点考核。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取得实效。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