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惠市学校与托幼机构
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3〕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德惠市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高我市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有效落实学校(托幼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根据省、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特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入整治,切实改善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基础设施、设备与环境卫生条件,使全市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加工制作行为更加规范,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加快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切实解决我市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证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为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工作任务
1.严查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认真核查是否落实校长(托幼机构法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2.严查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认真核查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对外承包及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且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供餐,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未整改的,一律从严惩处。
3.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认真核查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4.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5.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规范的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严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6.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认真核查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洗刷池是否与其它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清洗液是否合格;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规范的消毒记录。
7.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原材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8.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
9.严查学校及托幼机构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认真核查是否明确行政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等在应急管理中的责任,是否落实应急指挥、报告、处置的具体措施,是否对师生开展经常性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是否定期组织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演练。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在开展专项检查前,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要认真填写《德惠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自查表》(《自查表》一式三份,一份学校(托幼机构)自行留存,另两份由市教育局和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备案)。凡未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和未上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每年市食药监局和市教育局要对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彻底解决基础设施不完善、不配备相关专业人员、食堂对外承包、超范围经营、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等餐饮服务突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法人(负责人)不是学校托幼机构法人的,必须变更为教育部门认定的本学校(托幼机构)法人。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供餐。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律从严惩处。
(三)开展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要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创建食堂示范单位,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提高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专项整顿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作为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切实承担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五)有效防控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全市各学校(托幼机构)要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防控水平。
附件: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自查表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印发
附件
德惠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自查表
食堂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食堂类型:□高职高专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其他
检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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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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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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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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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制度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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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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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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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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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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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是否对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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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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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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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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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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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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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消除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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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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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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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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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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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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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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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索证
索票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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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并具有进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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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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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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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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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
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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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洗涤消毒设施,且数量满足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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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餐饮具专用保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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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刷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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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消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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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消毒效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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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加工
制作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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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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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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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是否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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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超期变质等影响食品安全的可疑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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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生熟是否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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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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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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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食用前是否经充分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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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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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达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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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学校(托幼机构)留存,一份报市教育局备案,一份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备案。
自查人员签名: 食堂主管领导签字:
学校(托幼机构)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