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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319
分  类: 修改废止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5〕3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319 分  类: 修改废止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5〕3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5〕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5]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具体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15年4月1日之前,全市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按照法定职责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清理阶段(6月23日-7月6日)

  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底数,对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等内容逐项登记造册。

  (二)审查阶段(7月7日-7月17日)

  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失效和废止的处理意见。

  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将由本单位起草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于7月14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公布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报市法制办公室审核后,要编制文件目录。无论是继续执行、进行修改,还是宣布失效、废止的,都必须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大众媒体予以公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公布。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部门负责公布。

  凡未列入公布的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备案阶段(8月3日-8月28日)

  各部门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

  政府制定的文件属于部门起草的(包括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两种),由起草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办审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清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制定的,由文件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机构撤销、合并或职能调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部门要在9月1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继续执行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报送地点:德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1517室)

  联系人:王玉辉 联系电话:87000590 15567115577

  三、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

  对清理后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修改完善,重新发布实施。

  1.部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

  2.部分内容与国家政策不符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改革要求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需要修改完善。

  (二)宣布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要求的;

  6.其他需要宣布废止的。

  (三)宣布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2.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3.其他需要宣布失效的。

  (四)继续执行

  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合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由制定机关公布继续执行。

  存在(一)(二)(三)项中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各部门要对此类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清理的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吉政办明电[2015]25号、长府办明电[2015]31号精神、把清理工作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摆上重要议事议程,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高效优质完成清理任务。

  市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文件的投诉举报,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1.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附件1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号

公布日期

 

 

 

 

 

 

 

 

 

 

 

 

 

 

 

 

 

 

 

 

 

 

 

 

 

 

 

 

 

 

 

 

 

 

 

 

 

 

 

 

 

 

 

 

 

 

 

 

 

合计

 

                                    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规范性文件

制定单位名称

 

纳入清理范围的

规范性文件

总计     件

一、继续执行的

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号

公布日期

依据理由

 

 

 

 

 

 

 

 

 

 

 

 

 

 

 

二、已修改完善的

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号

修改日期

依据理由

 

 

 

 

 

 

 

 

 

 

 

 

 

 

 

三、已宣布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号

宣布失效日期

依据理由

 

 

 

 

 

 

 

 

 

 

 

 

 

 

 

四、已宣布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号

废止日期

依据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