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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292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5〕1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292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5〕1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5〕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德惠市人民政府印发德惠市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府发[2014]35号),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认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吉社保[2014]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认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报告,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一)报告人的确定

  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亲属(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村民(社区)委员会、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为报告人。在本村(社区)居住的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由村协办员或社区负责报告。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负责报告村民(社区)委员会。法定继承人有一个以上的,每个法定继承人均有报告村民(社区)委员会的责任。

  (二)报告的具体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的,相关人员必须报告。

  1.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2.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3.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报告的资料和程序

  1.提供的资料。报告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等。

  2.报告的程序。由各村(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本村(社区)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上报工作,每月5日前村(社区)协办员将本村上月死亡人员情况表报至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统一汇总后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内进行注销申报,并与每月12日前上报至市社会保险局待遇审核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如果报告人所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暂无证明材料的,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市社会保险局待遇审核科据此可先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待相关材料备齐后再进行死亡待遇结算。

  二、强化措施,加强生存认证监督与管理

  1.定期调查。市社会保险局每年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村、个别乡(镇)、街进行重点调查,对举报情况随时调查,每半年随机抽样调查,以便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情况。

  2.公示举报。村民(社区)委员会要及时掌握所辖养老待遇领取人的基本情况,对所辖待遇领取人的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养老待遇领取人的领取资格,如果发现领取资格丧失的情况及时举报。鼓励举报冒领、骗取养老金的行为,举报人可采取来访、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市社会保险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87228664。

  3.部门联动。市公安、民政部门,每月月底要将全市火化和户口注销情况及死亡人员信息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库核对,确认养老待遇领取人生存状况,防止发生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

  4.定期报告。外出或居住在德惠市以外地区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要提供一次居住地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报送到所属的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落实责任,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发放

  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上报制度是有效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冒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种有效手段。各级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各乡(镇)、街村民委员会、社区要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市财政、公安、民政、司法、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做好养老待遇领取人死亡上报工作。

  附件:1.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月报表(乡(镇)报)

  2.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月报表(村委会、社区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附件1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月报表

 填报单位:     村委会(社区)(公章)

 

年     月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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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报时间:

注:此表于每月5日前加盖村委会(社区)印章后上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附件2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月报表

 填报单位:     劳动保障事务所(公章)

 

年     月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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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劳动保障所负责人:

      填报时间:

注:此表于每月12日前加盖劳动保障事务所印章后上报社会保险局待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