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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268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268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德惠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府发〔2014〕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5日

德惠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或备案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承担责任。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本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并按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专项竣工验收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城乡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住宿及办公用房屋、农田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国家、省、长春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局等立项审批部门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或备案资料抄送市安监局。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安监局备案。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在向安监部门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手续后,建设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审查并办理备案手续: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地址、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企业应组织专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报市安监局备案。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安监部门方可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一)安全设施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现场审查有2/3以上专家签署肯定性意见或者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合格报告书;

  (三)其他可用以确认的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对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安监部门申请备案。

  已经通过备案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安监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涉及的产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对按规定应该申请变更备案而未申请变更,擅自投入建设的,验收时原则上不予通过,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组织专家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经整改仍未合格的;

  (三)验收申请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因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致使建设项目留下重大安全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监察、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责任倒查,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5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