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及精简发文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精简发文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及精简发文,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公文办理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文受理方面
(一)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
1.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严格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办理,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报文。
3.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根据拟报公文内容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后报送。
(二)严格审查文件的合法性
严格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前置审查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26号)相关规定,各部门报送拟制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必须附报市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文处理。同时,市法制办要对市政府会议纪要等文件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各类文件的严肃性、合法性。
二、公文制发方面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1.凡属于部门自身业务,一律以部门名义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2.凡属于贯彻落实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及长春市政府各部门文件需要发文的,原则上由市政府对口部门发文,不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3.凡属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而出台单纯操作性实施细则需要发文的,以牵头部门名义印发,不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4.凡属于各部门为贯彻上级政府普发性文件拟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须附报书面说明,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新要求、新内容,严禁照抄照搬;对没有新的实际内容的,不予发文。
5.凡属于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予重复发文。
(二)严格规范发文规格
1.以“德府发”形式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讨论通过。
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以信函、电报等形式印发的,不得以正式文件印发。
3.报文部门不得自行确定市政府文件印发形式,印发形式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发文实际确定。
4.发文要突出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内容着实、措施管用、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炼。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市政府普发性文件篇幅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对一般性发文代拟稿内容、形式、文字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报送。
(三)严格履行发文程序
1.部门报送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的代拟稿,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同时,要给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和市政府负责同志审签留出足够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确属紧急情况的,应说明紧急原因及本单位的办理过程,并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衔接。
2.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部门必须在请示中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加以说明或附报书面会签件。
3.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需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最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需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常务副市长签发。
4.部门要对上报的代拟稿负责,确保文件内容的严肃性、准确性、合法性。
5.对部门报送的代拟稿,市政府办公室要进行逐级把关,分别由具体工作人员、分管主任、主任把关后,方能进入发文流程,确保文件准确无误。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