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2013年高光效新型栽培技术示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德惠市2013年高光效新型栽培技术示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2013年全省高光效新型栽培技术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1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3年全省高光效新型栽培技术示范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13]1214号)以及《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2013年开展高光效新型栽培技术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德惠市2013年高光效新型栽培技术示范面积补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必须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按照农户实际施行的高光效示范地块面积,予以确认,给予补助。坚决不允许发生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行为,一旦发现,将全额追缴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按示范面积对参加示范农户整地、插秧给予补助。
(二)补助方式。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
(三)补助标准。玉米整地补助标准为每亩20元,水稻插秧补助标准为每亩10元。
(四)补助对象。对参加示范的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补助。
三、工作程序
(一)补助面积确认程序
1、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由村委会负责汇总登记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示范面积,经逐户核实后,由村委会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内容要同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便监督检查。公示要以自然屯为单位,公示地点和形式要便于农民观看。公示结束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此环节工作要在3月10日前完成。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把关核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示范面积进行核查后,以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单位分村进行汇总造册(打印),并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电子版一并上报)。此环节工作要在 3月13日前完成。
3、市农业局、财政局汇总审核。市农业局、财政局将各乡(镇)、街上报的示范补助作物和面积进行汇总,并组织专人联合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补助对象的30%。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抽查无异议后,将汇总审核的各乡(镇)、街示范补助作物和面积上报市政府审定。各乡(镇)、街上报的示范补助面积不能超出市里下达的玉米、水稻示范指标面积,如有超出,超出部分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街自行承担。此环节工作要在3月20日前完成。
4、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对联合抽查无异议的各乡(镇)、街示范补助作物和面积汇总审核表进行审定后,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长春市农委备案。此环节工作要在3月24日前完成。
(二)补助资金拨付及兑现
依据市政府审定后的示范作物和面积,市财政局核算补助金额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由乡(镇)、街财政所依据补助清册向补助对象(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现金支付或“打折”形式兑付补助资金。农民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高光效补助资金。同时保存好原始凭据备查。为防止截留挪用高光效补助资金,各乡(镇)、街财政所必须直接向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不得委托村委会及其它经济组织代发补助资金。此环节工作要在3月31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里成立高光效新型栽培技术示范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局、财政局、市监察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农业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制定、技术服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补助资金发放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光效示范补助资金发放政策组织落实工作,并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二)建立高光效示范补助资金发放档案。市、乡、村都要建立高光效示范补助资金发放明细档案,专柜保存、专人负责,做到档案齐全、规范。市农业局、财政局要建立书面文字档案,同时建立微机档案。乡(镇)、街要以农户为单位分村建立补助资金发放清册、以村为单位建立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有关文件等都要建档立案。村级农户补助资金发放清册由村委会会计(文书)负责保管。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监察局对各乡(镇)、街高光效示范补助资金发放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全市联合抽查中存在异议的乡(镇)、街,要重新申报补助面积,市政府组织第二次抽查;在第二次抽查中补助面积继续存在异议的乡(镇)、街,则对该乡(镇)、街不予拨付补助资金,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该乡(镇)、街自行承担责任。各乡(镇)、街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督导,确保高光效示范补助资金发放政策不走样,及时落实到位。
(四)强化资金管理。高光效示范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省里规定使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高光效示范补助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