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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236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5-04236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德府发〔201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4]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经常化、规范化管理,形成良性机制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性债务性质及其使用范围

  (一)政府性债务。根据政府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将“政府性债务”划分为三类。

  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部门和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

  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3.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

  (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公益性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二、建立政府性债务计划编制制度和举债核准程序

  (一)编制年度债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市财力和债务风险程度,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逐步将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二)规范债务举借程序。举借债务的部门、单位在已批复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时需经财政部门核准,重大举债事项应报政府或人大审批。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计划要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计划须报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坚决制止违规担保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三、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管理

  (一)确保债务资金合理使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举债主体)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债务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债务资金使用情况,严防债务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提高债务资金管理水平,减少债务资金闲置,节约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债务资金管理监督。举债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等。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实施的项目应按时开工建设,并在计划期内竣工交付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债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强化融资平台公司财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财务监管,监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管理,督促平台公司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奖罚措施,及时监测平台公司债务变动和资产负债状况。

  (四)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财政部门要按政府性债务规模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政府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用偿债准备金垫付的还款资金要定期收回,并根据债务规模适时调整偿债准备金额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偿债准备金。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融资成本控制

  严格限定融资成本。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建设项目,融资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对上浮比例超出贷款基准利率30%的融资计划,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准。

  五、加强预警体系建设和债务规模控制

  (一)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按照客观、全面、科学的原则建立债务预警监测指标体系,通过划分指标区域,客观反映各级政府债务规模、偿债能力等状况,发挥风险提示和预警功能,实现债务风险预警的动态变化监测。

  (二)建立债务规模控制制度。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预警指标,实时监测政府性债务动态变化情况。

  六、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加大债务清理偿还力度。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举债主体要对现有存量债务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清理政府部门违规担保取得的债务和不应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明确界定必须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

  七、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文件精神。按照通知要求,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乡镇政府性债务由市政府统一监管。

  八、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绩效考核

  建立领导政绩考核制度。将政府性债务作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加强政府性债务状况的考核,把政府负债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对任期内举债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