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德府发[20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德惠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函[2009]184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后的德惠市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本通知所称耕地是指旱地、水田、菜田。耕地平均年产值是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
二、合理确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旱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1.58元,水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1.78元,菜田:农村每平方米年产值为3.00元、城区每平方米年产值4.00元。
三、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的补偿倍数。考虑物价指数变动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为保证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足额支付,经综合测算确定如下补偿倍数:征收土地为旱田、水田、菜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的25—30倍给予补偿。
四、合理确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9倍计算,其余为安置补助费。
五、建造温室、大棚等设施要按照菜田建设规划进行。建造温室、大棚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到县(市)级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备案。没有进行审核备案的,征地时按原地类平均年产值标准给予补偿。
六、建造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温室:长度在50米以上,室内宽度6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温室间距在7.5米以上,东西走向,有工作间,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墙壁有防寒设备,棚内具有小水井和浇灌设备,土质肥沃,一年四季可连续生产的。
大棚:长度在50米以上,宽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大棚间距在1米以上,南北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棚内具有小水井和浇灌设备,每年4月至10月连续生产的。
七、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八、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等,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拟征地单位应当按征地时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九、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德惠市征收、征用耕地平均年产值和补偿标准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德惠市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
1、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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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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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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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倍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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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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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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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6倍+1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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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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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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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8倍+1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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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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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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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9倍+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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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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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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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倍(9倍+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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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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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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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倍(9倍+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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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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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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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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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倍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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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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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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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倍(8倍+2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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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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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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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倍(8倍+1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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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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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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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9倍+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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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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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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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倍(9倍+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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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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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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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倍(9倍+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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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占用国有土地(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林木、苗木、花草等地上附着物由相关部门提供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