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惠市城乡
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府发〔201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德惠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次性现金或物质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正、公开;
(三)实行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
(四)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凡属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 (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手术、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急性期脑中风、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省一级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家庭成员因人身意外伤害、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五)市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传销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谩骂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收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六)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七)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对临时救助对象家庭的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程序和标准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政府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填写《吉林省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急重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和病史材料以及其他遭受突发性重大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
(一)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没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乡(镇)、街民政办公室。
(二)乡(镇)、街民政办公室通过入户调查、进村(社区)访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位;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各级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档案信息资料。村、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表格信息资料,市民政办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将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家庭收入证明、各类人员有效证件和患重大疾病人员病历证明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接受检查和监督。并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临时救助采取现金救助为主,辅以实物救助的方式进行。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二)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以及自救能力实行分类救助,可给予一次性救助现金1000-5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不超过5000 元。
第四章 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拨付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单位或个人,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