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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3-49985
分  类: 土地;农业丶畜牧业丶渔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2]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3-49985 分  类: 土地;农业丶畜牧业丶渔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办发[2012]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惠市统一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德惠市统一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方向,结合德惠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211日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统一德惠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2012年以来,德惠市区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农民,201211日起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均可按本《方案》参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或者享受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的被征地农民应得部分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被征地农民不列入本参保范围。

  三、基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土地收益归属给与缴费补贴。

  完全失地人员参保补贴,60周岁及以上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0元,60周岁以下人员的补贴额度按照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差计算,距法定退休每增加一年,补贴额度相应减少200元,最少补贴12000元。以上额度视同补贴缴费15年,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失地人员情况一次性将补贴拨入社保基金专户。

  部分失地人员参保补贴,按完全失地人员参保补贴标准乘以征用土地面积占其原有面积的百分比确定。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面积比例等情况一次性将补贴拨入社保基金专户。

  (二)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2001500元十二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年缴纳到法定养老年龄,最低缴满15年。同时鼓励个人多缴多得。

  四、个人帐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个人帐户利息及其他收入等。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

  领取养老保险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

  二是缴费累计满15年。

  达到法定养老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趸缴至15年领取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费,可按由地方政府缴费补贴计算的养老金数额加上中央财政和地方待遇补贴之和领取养老金。

  (二)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三部分构成:

  月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含政府缴费补贴、个人缴费、利息及其他收入)+中央补贴+地方补贴

  1.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中央补贴为55/月;

  3.地方补贴为60/月。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统一政策,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六、相关制度衔接

  (一)本《方案》实施后,符合本《方案》参保人员,也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于个人缴费补贴。

  (二)按照本《方案》参保后身份发生变化的,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退出本制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方案》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人社、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八、经办管理服务

  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社会保险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以及与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核对、申请补贴等相关事宜。

  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人数和规定标准,及时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九、实施范围及启动时间

  本《方案》自20121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实施。

  附表:完全失地人员测算表

  主题词:社会保险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36日印发(共印120份)

附表:

完全失地人员测算表

完全失地人员年龄

距法定退休年龄年限(年)

财政补贴额

(元)

最低个人年缴费额

(元/年)

缴满15年个人缴费总额(元)

中央补贴(元/月)

地方补贴(元/月)

测算待遇额(元/月)

60周岁及以上

0

15000

0

0

55

60

222.91

59周岁

1

14800

100

1500

55

60

232.27

58周岁

2

14600

100

1500

55

60

230.83

57周岁

3

14400

100

1500

55

60

229.39

56周岁

4

14200

100

1500

55

60

227.95

55周岁

5

14000

100

1500

55

60

226.51

54周岁

6

13800

100

1500

55

60

225.07

53周岁

7

13600

100

1500

55

60

223.63

52周岁

8

13400

100

1500

55

60

222.19

51周岁

9

13200

100

1500

55

60

220.76

50周岁

10

13000

100

1500

55

60

219.32

49周岁

11

12800

100

1500

55

60

217.88

48周岁

12

12600

100

1500

55

60

216.44

47周岁

13

12400

100

1500

55

60

215.00

46周岁

14

12200

100

1500

55

60

213.56

45周岁

15

12000

100

1500

55

60

212.12

备注:以上均不考虑账户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