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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3-4997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林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2]4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3-4997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林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2]4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德惠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府发[201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德惠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权管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遵守本办法。

  林权经登记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个人所有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权属统一、界址线闭合的地块。

  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拥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 林权登记范围

  登记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不含非规划林地)。

  第五条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发证和管理。

  第六条 市林业局是林权登记机关,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权登记申请

  第七条 林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林权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是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一)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二)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者申请。

  (三)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经依法处理的林权纠纷,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第八条 林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林地的权利者,应分宗地申请登记。两个以上林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林地的,应当依其签订合同中的权利或由收益所占比例大的一方申请登记。在权利说明中注记清楚双方的权利或收益的比例。

第三章 林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林权初始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与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或者具有法定使用权的国有经营单位签定的确定产权关系的合同书;

  (五)林地准确位置图;

  (六)新成林验收单或保存率验收单;

  (七)边界认定、毗邻认证文件(单一地块不用);

  (八)公示证明(按批次统一由乡(镇、场)公告)。

  (九)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

  (十)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审核发证

  第十条 林权登记申请审核

  (一)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登记申请,由村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实、提出意见,交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国有农林牧渔场的个人登记申请由所在地的国有农林牧渔场进行复审),交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二)林权权利人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三)林权权利人为国有单位的登记申请,由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林权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上报市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或株数等填写准确无误。

  (二)林权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

  (三)林权附图中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三条 林权登记机关对林权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林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违法占地行为正在处理的。

  (三)占地方未向林权权利人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林权登记机关作出不受理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林权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林权证中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所载宗地面积、林种、主要树种、株数、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期发生变化时,林权权利人要把变更事项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中填好,经林权登记机关审查后,在变更登记栏中填写主要变更内容。

  第十七条 因森林、林木和林地发生征用占用、租凭转让、合资合作、入股等情况,引起权利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到林权初始登记机关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林地或林木流转的,新的林权权利人可以携带有关材料、流转合同书及原林权权利者的林权证及时到初始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发生林权权利人死亡的,新的林权权利人(合法继承人)应当与林地所有权单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后,携带有关材料及原林权证及时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原林权证收回作废。

  第二十条 林权权利人分立的,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并签订林权分立协议书后,与林地所有权单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新的林权权利人和原林权权利人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及原林权证权利者的林权证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原登记表加盖“注销”字样。

  第二十一条 林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分立的协议书或其他资料

  三、林权纠纷达成的协议书、裁定书或判决书。

  四、林权流转的合同书、协议书或其他材料。

  五、林权证。

  六、身份证。

  七、林权变更申请确认表。

  八、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同意变更后林权权利人使用林地的意见书。

  九、林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林权登记条件而取得的林权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该错误登记,并将撤销行为书面告知林权证持证人,收回错误登记的林权证。

  以前发放的林权执照,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地所有权单位现场勘查及毗邻方认可签字公示30日后,原林业执照收回作废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林权权利期届满的;法律规定林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况。原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当持原林权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事发后30日内,申请办理林地、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林权权利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林权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林权证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 林权证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林权证,林权登记机关根据林权档案补发林权证并收回损坏林权证。原林权权利人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推选一名代表提出补办和林权权利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林权证遗失的,林权权利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林权证,林权登记机关核实遗失的林权证原始登记材料(或林权执照登记表)和申请补办林权证注明的各项权利与现地相符的。林权登记机关出具证明到《长春日报》报社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一个月后林权登记机关根据林权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申请材料、由林地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林权权利人书面证明、声明)补发林权证;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实遗失的林权证原始登记材料(或林权执照登记表)和申请补办林权证注明的各项权利与现地不相符的,只对相符的权利进行登记,不相符的权利不予登记。原林权权利人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推选一名代表提出补办和林权权利人变更申请。

第六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林权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按年度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并将林权证核发、换发、补发和林权登记情况统计汇总。

  第二十七条 林权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林权登记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林权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核确认材料;

  (四)处理林权纠纷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

  (六)原始数据录入的微机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惠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林业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75日印发(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