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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3-49965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2]24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3-49965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2]24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8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德惠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府发[201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德惠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德惠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我市使用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市级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对条件许可实行直接支付的支出,不应采取授权支付。

第五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构成。

第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账户),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同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预算资金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财政预算资金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由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含为零星支出的支付需要提取的小额现金)及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的缴款、拨付情况。

第十三条  特设专户,按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财政部门在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特殊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银行账户,必须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支出的分类与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性质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人员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公用支出,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暂不含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下同)的公用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剔除政府采购支出后的其他公用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或按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专项支出,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中有确定项目和用途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及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以及会议费等其他专项支出。对专项支出采取如下办法支付:

(一)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暂未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支出中,对支付对象明确,可以直接支付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暂不能直接支付的,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条  对临时性追加预算视情况确定支付方式,对专项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其他性质的支出,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第四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支出分类,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均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清单》编制。

第二十四条  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除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和会议费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计划,按照项级科目和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支出和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和会议费等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用途)及其实施进度编制。

每年在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根据预算控制数及上年同期财政部门拨款数编制。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报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用款需求和资金可能对其核定,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将用款计划统一批复给预算单位,同时抄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的审核、批复均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减少的调整变化,由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的五个工作日内,调整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并在用款月度前十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申请,不得超计划申请用款。

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发生财政直接支付支出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预算单位审核签章后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三十二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报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并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并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执联,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记账、同时将《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送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核算凭证。

第三十五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和签章的支付凭证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按时编制《财政支出日/月报表》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记账。

第三十六条  工资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仍按市原有关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文件规定办理的同时,将原系统并入全市统一支付平台。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支出中尚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由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购货合同或中标供货合同等)的复印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八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如果其他来源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将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等其他专项支出,按上述规定程序,原则上由财政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门,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或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四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授权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下同)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提取现金时只能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特设专户只能划款,不能提取现金)。

第四十二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每月25日前依据核定的授权支付月度用款计划,编制《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确定各预算单位下一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连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清单》通知代理银行,以便次月执行,同时将经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后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财政确定的本级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分解通知到各有关银行分支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各有关分支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到账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中确定的月份授权额度,当年可以累加使用。为正确反映当年财政支出数,每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后,尚未使用的授权用款额度作自动注销。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采用支票、汇票、提取现金等形式,通过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内划拨资金。

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通知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预算资金直接拨付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审核、记账,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送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八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登记各用款单位的财政授权支出明细账,并将《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及时清算给代理银行,同时编制《财政支出日/月报表》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记账。

第四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章 职责管理

第五十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相关科室、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性资金的集中支付工作。

第五十一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财政库款情况,核定批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

(三)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确保资金供应;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负责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五)会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协调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相关科室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核定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

(二)配合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对预算执行、资金收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五十三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委托代理银行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业务。

(二)负责管理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并对预算单位支付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预算指标和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等相关业务;

(四)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即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按预算单位、资金性质和预算科目建立收入、支出明细账,及时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活动情况,专项支出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五)核对、汇总、分析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情况,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相关科室提供支付信息。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预算资金清算工作;

(三)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存款余额一致;

(四)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第五十五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和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三)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提供有关申请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本部门编制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及其清算业务;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德惠支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账户支付活动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指令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指令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并协助财政部门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

(四)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资料;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七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应当拒付情况。

第五十八条  财政管理部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德惠支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变更财政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上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和程序动用国库库款、财政非税收入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非税收入财政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代理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未提供支付指令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惠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德惠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开始之日起施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银行支付手段的不断更新,将及时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种单据、凭证、表格样式另发。

主题词:财政  改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