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惠市政府投资
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德府发[201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德惠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以及以国有土地、国有资产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含BT项目)。
第三条 本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估和审查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是指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心运用技术手段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行为。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负责和组织本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概、预(招标控制价)、结算全过程投资评审;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进行预算、结算评审;5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直接进行结算评审。评审具体范围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格)、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六)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审;
(八)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含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送评审中心评审;
(二)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对评审出具的初步结论,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章回复意见,逾期不复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二)国家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竣工资料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预算评审程序
项目预算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套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的评审。
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编制,评审中心评审。
项目预算评审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1、工程预算书(附带工程量计算式)及编制说明;
2、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4、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审查意见;
5、拟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拟采购设备清单;
7、地质勘探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二)项目结算评审程序
项目结算评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审查,评审中心负责评审。
1、项目结算评审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审核认可的工程结算书(附带工程量计算式);
2、建设项目竣工图纸、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设备采购合同;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标答疑和确认条件书;
4、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5、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6、建设方对材料、设备询价的书面资料;
7、竣工验收报告;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超概算、预算的调整。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特殊原因确需调增概(预)算超过5%的,必须请示市长审批。因设计缺陷、漏项或其他原因造成新增投资超过预算5%或分部子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前应以书面报告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方可施工。此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
(一)项目总造价超过30万元,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工程;
(二)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筑标准、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筑内容超概严重的工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