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德府发[20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
(二)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为9万元。
(三)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包括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计入2.5%,45周岁以上职工计入3.5%,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平均退休费的4%计入。
(四)调整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1000元,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恶性肿瘤患者须住院进行放化疗的,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五)将职工生育保险中,女职工怀孕后围产期检查费、医疗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原实行的对女职工定额补贴办法取消。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由4.5万元提高为6万元,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居民由8万元提高为10万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比例。成年居民在省、市和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55%、65%、75%;5000元以上的6万元以下的(含6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80%。
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以下(含一万元)支付比例为75%,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支付比例为8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支付比例为85%。
(三)调整成年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800元,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恶性肿瘤患者须住院进行放化疗的,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城镇 医疗保险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日印发(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