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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3-49948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3月06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2]3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3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183K095393154/2013-49948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德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3月06日
标      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12]3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3月06日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德惠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府发[201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

德惠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德惠市城镇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德惠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

  第四条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暂控标准的职工。

  职工住房面积是指职工家庭(夫妻)承租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 对199812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91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也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七条 对无房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尚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在住房面积的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八条 租住公有住房已达到或者超过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九条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章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

  第十条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为:县处级110平方米,副科级以上90平方米,科员及以下8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分别对应局级,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由于职务或职称变动而引起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变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有关人员的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由其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后,报市房改办备案,由市房改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负责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的住房状况(包括已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未达标准、无房)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建立、管理,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基本依据,具体办法按照《长春市城镇(个人)住房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计算

  第十七条 无房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和职工年工龄补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2012年德惠市城镇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年工龄补贴为4.28元。

  第二十条 在职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该职工逐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累计之和。

第五章 住房补贴发放形式

  第二十三条  1998年12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均采取一次性发放形式,在职工购房时由职工单位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四条 对停薪留职人员,自办理停薪留职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回原单位重新起薪后,从起薪之日起连同停薪留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核定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二十五条 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解除合同的职工,取消其住房货币分配资格。

第六章 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例如当年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住房建设的资金和自有资金。

  第二十八条 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的不高于60%的资金,作为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自筹的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批可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 经税务部门同意,盈利企业可在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经财政部门同意,亏损企业可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奖金。

第七章 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三十二条 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财政负担,由各单位向市房改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提供明细表。

  第三十三条 差额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在职工购房时由单位将资金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三十四条 中直及其他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人员,由其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后,在职工购房时由单位将资金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三十五条 从售房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作为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市房改办的要求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市房改办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使用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使用金额;

  (三)填写《德惠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

  (四)市房改办审批;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市房改办批准的《德惠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将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德惠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进入职工住房档案;

  (六)购买个人住房使用权、产权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十八条 市房改办对全市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职工经批准使用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自已负担的资金购买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持以下证件:

  (一)《德惠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

  (二)个人交款凭证;

  (三)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交款凭证;

  (四)其它有关证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国土 用地 计划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5日印发(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