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府发[201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畜牧 疫情 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5日印发(共印120份)
德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总 则
一、目的
为及时、迅速、有序、有力、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长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依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8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全市出现5个以上疫点,或有人感染;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8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全市出现5个以上疫点;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4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全市出现3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4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全市出现3个以上疫点;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乡(镇)发生猪瘟、蓝耳病、鸡新城疫疫情,或2个乡(镇)发生,并且疫点数在1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再次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省畜牧业管理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全市出现2个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全市出现2个疫点;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乡(镇)发生猪瘟、蓝耳病、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蓝耳病、鸡新城疫疫情在我市发生,或出现1个疫点;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呈暴发流行;
(3)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五、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部门、各乡镇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做好人员、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六、应急预案体系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市畜牧业管理局及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畜牧业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德惠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依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制定的子应急预案,制定后报德惠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重点生产、加工企业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政府应急指挥体系
德惠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全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部总指挥,兼管全市应急工作的政府办主任、市畜牧业管理局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内设5个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业管理局)、防治组、监管检疫组、保障组、宣传组。
(一)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控中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2、制定防控工作政策和紧急应对措施,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究、判断疫情态势,负责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3、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对各部门、各乡镇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办公室职责
1、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工作。负责全市阶段性总结报告和疫情总体报告;
2、负责组织有关防治政策、防治措施的修改和完善;
3、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保密和监察工作;
4、负责组织牧业、卫生、检疫检验等部门以及重点区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防治组职责
1、指导、督促各部门、各乡镇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检查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市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建议;
2、制定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技术方案。指导重点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组织专家咨询组,培训各级重大动物疫情免疫、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检疫检验人员;
4、一旦发生疫情,指导各部门对疫区采取强制扑杀、强制消毒、强制免疫、强制封锁等措施;
5、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做好紧急预防用疫苗、消毒药品的调运和储备;
6、指导有关部门、乡镇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管检疫组职责
1、指导有关部门重点查验从疫区入境的可疑物品,防止在允许进口的物品中夹带疫区的畜禽类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
2、指导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冷库和畜禽类加工点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对进入我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和检疫,防止疫区染疫畜禽及其产品进入,加强对外销畜禽产品的监测和检疫,确保质量卫生安全;
4、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协助做好疫区交通路口的封锁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关闭畜禽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监督检查牲畜屠宰厂,取缔非法屠宰厂(点);
7、协助防治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8、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保障组职责
1、制定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治重大动物疫情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等采购、供应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3、组织解决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医(兽)药用品等物资储备及调剂工作,制定紧缺医(兽)药用品的应对预案及应对措施;
4、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稳定物价,督促各级政府做好市场供给保障等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补助政策,及时拨付防治资金。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监管,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6、研究制定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宣传组职责
1、制定宣传报道原则,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
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3、审查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新闻稿件和出版物,提出加强对外宣传意见并组织实施;
4、组织和召开新闻媒体采访与新闻发布会;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一)畜牧业管理部门:
1、负责提出启动、结束应急预案的建议;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做好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4、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及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
6、在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紧急免疫接种;
7、对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畜禽进行监测、检疫,对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保证所有应急物资定期更换,处于有效状态;
9、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所需费用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二)财政部门:
根据具体情况,积极筹措和及时安排动物防疫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
(三)发改局:
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四)民政部门:
负责制定专项预案子预案和疫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五)交通、铁路等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
(六)公安、武警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专项预案子预案,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公安保卫。
(七)工商部门:
负责制定专项预案子预案,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八)卫生、药监部门:
负责制定专项预案子预案,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九)林业部门:
负责制定专项预案子预案,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牧业管理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气象部门:
根据需要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十一)新闻、广电部门:
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疫情处理的正面宣传与报道工作。
(十二)商务、司法等部门:
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牧业管理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的有关工作。
预警预报
一、监测
市畜牧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二、预警
市畜牧业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怀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并有责任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报告。
兽医管理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接受疫情报告的法定部门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疫情报告,遇有报告疫情的,应转至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各相关科研部门、诊疗单位;
(3)兽医管理部门;
(4)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2、责任报告人
(1)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
(2)动物隔离场的兽医人员;
(3)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
(4)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人员。
3、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向市畜牧业管理局报告;
(4)市畜牧业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向长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及长春市人民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1)怀疑动物疫情的发生时间、地点;
(2)怀疑感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死亡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形式
采用文字材料、专用统计表、密码电报逐级上报。
6、报告时限
(1)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经调查核实怀疑是,应在半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德惠市畜牧业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和德惠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3)经德惠市初步认定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到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和长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一、二级疫情,由长春市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报请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地区级应急预案;
2、三、四级疫情,由德惠市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报请德惠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信息处理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疫病发展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三、基本响应程序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并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疫情。
四、应急指挥与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报告、迅速行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积极配合,采取强制扑杀、封锁、免疫、检疫、监测、消毒等综合防治措施,彻底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1、疫点:是指发病畜禽所在地点,主要包括发病畜禽所在饲养场(户)、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场所,在农村散养的,以村(屯)为疫点。
2、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三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如多个疫点,应以每个疫点为中心分别划定疫区。划定疫区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疫情被发现前,与发病畜禽有关的同群畜禽、饲料、垫料、用具等到达的、但还未发现疫病的地点,也划为受威胁区。
(二)封锁
1、封锁令的发布
经确认是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疫情分级管理制度发布封锁令。
(1)一、二级疫情由市州畜牧业管理部门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2)三、四级疫情,由本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申请,对疫区实行封锁。
2、封锁的实施
(1)封锁由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与公安、武警人员共同实施;
(2)在封锁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公安、武警人员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3、封锁的具体要求
封锁适用于疫点和疫区。
(1)疫点:严禁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严禁外来动物进入;严禁与发病畜禽有过长时间接触史的人员(饲养员、养殖户)在未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前离开疫点;疫点的出入口必须有专人值班,原则上禁止无关人员、运输工具与物品进出疫点;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出的,应说明情况,取得发布疫情封锁令的人民政府下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停止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2)疫区:进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进、出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物品必须取得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检疫后方可出入;停止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三)疫区内发病畜禽、同群畜禽及健康畜禽的处理
根据发生疫病的不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分别采取扑杀、净化、隔离等强制性措施进行处理。实施强制扑杀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监督、指导下,由疫情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实施,当地公安、武警人员负责维持扑杀时的治安及秩序。
(四)无害化处理
1、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1)远离居民区、水源、交通要道500米以外,避开公众视野;
(2)采用深埋方式时,土坑底部应先铺撒一层生石灰,深度、大小以装完无害化处理物、盖上2米以上厚土层后,与地面平齐为准,并清楚标示。
2、无害化处理的实施
(1)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以焚烧为首选方式;
(2)畜禽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草、饲料等物品均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深埋;
(3)在运送畜禽尸体时,应防渗、防漏,避免病原扩散。
(五)消毒
1、消毒范围
(1)疫点内,所有地面、道路、圈舍、用具、运输工具等;
(2)疫区内,主要地面(畜禽经过处)、道路、圈舍、用具、运输工具等。
2、消毒前的准备
(1)金属设施设备,可用火焰、熏蒸法;
(2)圈舍、场地、车辆等,可用消毒液洗刷、喷洒法;
(3)私聊、垫料、粪便等,可用堆积密封发酵、焚烧法;
(4)饲养管理人员,可用淋浴消毒法;
(5)衣、帽、鞋等,可用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法;
(6)单位办公、宿舍、食堂等场所,可用喷洒、熏蒸法;
(7)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用喷洒、熏蒸法。
(六)紧急免疫
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畜禽根据国家规范,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登记免疫接种的畜禽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五、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和发布信息。
六、结束
对受威胁区内畜禽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封锁期间,每天随机抽检一定数量的畜禽。解除封锁后,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监测,每星期进行抽检,经规定时间监测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一)分析与追踪
1、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趋势及方向;
2、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潜伏期内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等,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二)封锁的解除
1、封锁令的解除条件
(1)疫点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已按规定处理;
(2)有关场所和物品已进行彻底消毒;
(3)最后一头(只)发病畜禽采取扑杀等措施进行处理后21天后,没有出现新发病畜禽。
2、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同级畜牧业管理部门向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后期处理
一、处置
(一)补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对重大动物疫病情况进行详细统计,确定补偿标准和数量,对疫病造成的灾害进行适当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按国家标准进行,由财政部门会同畜牧业部门进行核算。
(二)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通过补偿、补助、贷款等方式,帮助当地群众和有关单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二、社会救助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人员,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伤、致病、致残或死亡人员及在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补助、抚恤和表彰奖励。
(二)民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管理工作。
三、调查总结
(一)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办公室、各组及成员单位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原因、结论;处理疫情采取的措施、效果;疫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给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处理疫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解决方式、及今后工作打算等。
(三)评估报告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一)市政府要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由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调配。畜牧业管理部门要保证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要根据有效期等规定,及时更新储备物资,保证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能够应对突发疫情。
(二)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数量和疫病控制需要,进行合理规划。主要包括:疫苗的储备、诊断试剂的储备、消毒药品的储备、消毒器械的储备、防护用品的储备、密封用具的储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的储备及其他用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一)财政部门要将防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由政府负责建立;
(三)突发的重大动物疫情,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统筹安排资金,进行处理;
(四)市财政和畜牧业管理部门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经费。
三、人员与技术保障
(一)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临床诊断专家组
1、重大疫病指挥部分别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对疫情进行现场初步诊断,负责将初步诊断结果报告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的建议。
2、政府要责成卫生等相关部门,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动物重大疫情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市畜牧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为防疫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二)建立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
1、预备队的组成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免疫人员、检疫人员、防疫监督人员、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和扑杀辅助人员、公安、武警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其他人员。
2、预备队的任务:根据政府的决定,在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指挥下,负责组织、监督免疫、消毒、隔离、扑杀及销毁等措施的实施。
3、预备队的培训:预备队组成后,指挥部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验检疫要点等)、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病料采集与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监测等),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隔离、封锁、扑杀及销毁,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与配合等知识。
4、预备队的调遣:各预备队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在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预备队成员应在1小时内赶赴当地指挥部,领取防护用品及扑灭、控制疫情所需物品,由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命令,安排具体工作内容。发生一、二级疫情时,预备队要服从上级指挥部的调遣。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
(一)市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二)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附 则
一、有关定义说明
(一)重大动物疫情
是指家畜、家禽以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突然发生、传播迅速、发病率或致死率高,给养殖业造成严重危害,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疫病的发生与蔓延。
(二)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现,尚未在我国发生的动物疫病。
(三)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四)暴发:
是指重大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的、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本预案由市畜牧业管理部门起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二)本预案由市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